第一部分:主動發佈
一、上交所關於發佈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配套業務規則的答記者問
11月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正式發佈實施了上交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以下簡稱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就規則的制定情況,上交所相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 請介紹一下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配套業務規則制定的總體情況。
開展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是進一步擴大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重要舉措,有助於提高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也能為境內投資者實現全球資源配置提供更多選擇。上交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研究制定了交易所層面的配套業務規則,以保障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依法合規進行。
上交所本次集中發佈的配套業務規則,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8項業務規則。這些業務規則,是依據《證券法》、國務院轉發的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證監會頒布的《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存托憑證辦法》)、《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等上位制度規範制定的。
《暫行辦法》是規範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的基本業務規則,對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持續監管、跨境轉換,以及全球存托憑證基礎股票上市、跨境轉換等事宜作出了集中規定。以此為基礎,針對滬倫通存托憑證的上市預審核、跨境轉換和做市業務,分別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預審核業務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指引》3項業務指引。
本次還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收費事宜的通知》《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業務資訊披露時段相關事項的通知》4項配套業務指引和通知。
前期,上交所已就《暫行辦法》等4項業務規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約200條反饋意見和建議。總體來看,市場主體對滬倫通存托憑證的業務模式和規則架構基本認可,所提意見主要集中于業務實施、規則執行和具體操作層面的細節問題。上交所對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將合理意見和建議吸收到《暫行辦法》等業務規則中,後續還將通過制定配套指引、操作指南和組織培訓等方式,進一步明確相關操作性事項。
2.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中,境外發行人可以非新增基礎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這種發行上市模式有何特殊性?有哪些針對性制度設計?
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開展初期,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並無融資安排,僅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這一公開發行上市模式,有別於我們所熟悉的境內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模式,不存在新增股份集中公開發售和申購等環節,而是按照一定機制通過跨境轉換建立起必要的流動性後,即申請上市交易。
具體而言,境外發行人取得中國證監會的公開發行核準後,由符合條件的境內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業務約定,在境外市場買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並由存託人根據相關規定和業務約定,向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簽發相應的存托憑證。這一上市前的跨境轉換業務環節也稱為“初始生成”環節。待初始生成的中國存托憑證達到《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上市份額和市值要求後,發行人即可提出上市申請。
由於業務模式存在較大差異,境外發行人以非新增基礎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無法直接適用境內現行法律制度關於IPO公開發行上市的具體規定。由此,在發行核準和上市審核制度上,作出了如下針對性安排:一是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將其納入證券公開發行進行監管,由證監會依法核準公開發行;二是引入上市預審核機制,由交易所對境外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條件(包含了發行條件)進行審核;三是結合境外發行人不進行募資等實際情況,對相關申請文件和審核程式作適當簡化,證監會審核環節無需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四是為便利當事人,上市預審核申請和公開發行申請同步受理,其中公開發行申請文件係中國證監會通過上交所受理。
3. 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中, 哪些境外發行人可以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在資訊披露和持續監管方面,做出了哪些制度安排?
顧名思義,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發行人,限定於在倫交所上市的境外發行人。在具體條件上,境外發行人首先要滿足《存托憑證辦法》《監管規定》關於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基礎發行條件;其次需要滿足《暫行辦法》關於中國存托憑證的具體上市條件。總的來看,上市條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總市值規模要求,即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二是當地上市年限要求,即在倫交所上市滿3年且主機板高級上市滿1年;三是境內上市規模要求,即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
在資訊披露和持續監管方面,對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發行人,總體上實行與創新企業試點中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相同的標準。境外發行人應當遵守境內法律和上交所業務規則規定的資訊披露要求;在倫交所市場披露的公告,應當在上交所市場進行同步披露;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持續資訊披露文件應當以中文進行披露,等等。同時,考慮到倫交所主機板市場的資訊披露要求,與上交所市場的資訊披露要求大致相當;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發行人限定為倫交所主機板高級上市公司,通常具有良好的資訊披露合規實踐;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僅有較高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方可參與等因素,《暫行辦法》允許境外發行人在不降低資訊披露實質標準的前提下,根據公司註冊地、境外上市地有關規定及倫交所市場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調整適用上交所規定。做出相關調整適用安排的,境外發行人應當説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並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上交所認為依法不應調整適用的,則不予調整。
4.滬倫通存托憑證實行跨境轉換有哪些考慮?具體如何實施?
滬倫通存托憑證交易制度的一個創新安排,是允許跨境轉換。《試點意見》《存托憑證辦法》對存托憑證跨境轉換作出了原則規定。允許滬倫通存托憑證進行跨境轉換,主要出於三方面的考慮:一是,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必須通過跨境轉換建立流動性;二是,跨境轉換有助於滬倫通存托憑證的合理定價;三是,跨境轉換是境外市場存托憑證業務的通行做法,符合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的國際化項目定位。
跨境轉換是指境記憶體托憑證和境外基礎股票按既定比例相互轉換。以中國存托憑證為例,其跨境轉換涵蓋上市前的初始生成階段和上市後的持續轉換兩個階段。從業務環節來看,跨境轉換包括生成和兌回兩個方向。生成環節對應于境外基礎股票轉換成境記憶體托憑證,即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外市場買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存託人根據相關規定和存托協議的約定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兌迴環節對應于境記憶體托憑證轉換成境外基礎股票,即存託人根據相關規定和存托協議的約定登出相應中國存托憑證,並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中國跨境轉換機構。
跨境轉換作為交易平衡機制,具有雙向性,由相關市場主體根據供求關係變化等因素,自主判斷實施,並自行承擔風險。存托憑證在存續期間的份額數量,將在發行人獲准公開發行的數量上限內,根據跨境轉換開展情況而不斷變化。
5.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的交易機制與A股存在哪些差異?
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實行競價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在競價交易方面,交易機制總體上與A股保持一致,但也做出了一些差異化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實行與A股相同的漲跌幅限制,但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個自然日的,其後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放寬至20%;二是對於以非新增基礎股票為基礎證券公開發行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在上市首日不放開漲跌幅限制,並使用基礎股票在倫交所市場最近收盤價轉換所得的人民幣價格作為開盤參考價,且上市初期不適用新股上市初期的監管規定;三是境外發行人發放現金紅利的,上交所不對中國存托憑證作相應的除息處理;四是中國存托憑證每個交易日發佈交易即時行情等資訊,但不適用上交所《交易規則》關於股票異常波動指標和交易公開資訊的相關規定。此外,中國存托憑證暫不納入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式回購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等業務的標的證券範圍。
6.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具體條件設置上有何考慮?除此以外,還有哪些投資者保護措施?
《存托憑證辦法》《監管規定》均規定,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暫行辦法》進一步對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做了具體規定,即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産日均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不存在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境內法律和業務規則禁止或限制其參與證券交易等條件,並通過會員組織的綜合評估;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境內法律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具體資格條件認定,參照滬港通、股票期權等業務中關於日均資産認定、綜合評估等既有要求執行。
之所以設置上述適當性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涉及諸多創新環節,業務較為複雜,對投資者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要求較高;二是,從港股通、股票期權等創新業務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經驗來看,資産規模作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重要標準之一,也是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重要參考;三是,將具有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被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禁止參與證券交易的投資者排除在外,有利於營造誠信的市場環境,維護正常交易秩序。
在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基礎上,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實行多維度的投資者保護安排,主要包括:一是要求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參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依法履行發行人、上市公司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要求境外發行人保證境內投資者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大致相當,不得歧視境內投資者;三是要求存託人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存托憑證基礎財産安全;四是要求境外發行人在境內設立證券事務機構,聘請資訊披露境內代表,保護境內投資者的知情權;五是要求存托協議明確約定因中國存托憑證發生的糾紛適用中國法律,由境內法院管轄,等等。
7.境內發行人到倫交所市場發行上市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境內方面做出了哪些監管要求?
境內發行人到倫交所市場發行上市全球存托憑證,是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監管規定》已從發行條件、發行價格要求、跨境轉換和兌回期限限制、並購重組、境外投資者持有權益上限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基礎性規定。
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的境內發行人同時也是上交所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原則上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於同時在境內外上市的公司的規定,對境內發行人進行資訊披露監管。此外,由於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實行跨境轉換,《暫行辦法》進一步對境內基礎股票申請上市、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等事宜作出了規定。
需要説明的是,除了境內市場做出的規定,境內發行人還需遵守倫交所市場的相關上市條件和監管規定。上交所將為符合條件的境內發行人到倫交所市場公開發行並上市全球存托憑證,積極提供服務與支援。
本次集中發佈的配套業務規則,中文版請見上交所官方網站“本所業務規則-滬倫通類規則”欄目,英文版請見上交所英文網站“Laws & Regulations-Shanghai-London Stock Connect”欄目。
二、上交所推出信用保護工具試點 支援民營企業債券融資
2018年11月2日,上交所市場信用保護工具業務開始試點,並成功達成首批信用保護合約。這是上交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支援民營企業發展指示精神,落實證監會關於探索運用成熟的信用增進工具、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發債難問題有關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交易所市場完善信用風險管理工具的積極探索。上交所通過市場化的信用保護工具,引導市場修復對民企債券的投資信心,改善民營企業融資環境,助力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當日,國泰君安證券和中信證券成為首批信用保護賣方,共達成2筆信用保護合約交易,參考實體包含了不同主體評級的民營企業,分別為紅獅控股集團(民營企業,AAA)和金誠信(民營上市公司,AA)。國泰君安證券和中信證券分別為上述民營企業近期發行公司債的主承銷商,其為自己主承的民營企業客戶提供信用保護,有利於向市場釋放積極信號,提升市場信心,保障民營企業債券的順利發行。
以國泰君安和浙商基金某産品達成基於紅獅控股集團的信用保護合約為例,參考實體紅獅控股集團近日在上交所公開發行“紅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8年扶貧專項公司債券”,該筆募集資金全部用於“精準扶貧項目”—會昌紅獅水泥項目(該水泥生産項目位於江西省贛州市會昌縣西江鎮,屬於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有效創造了當地貧困人口的就業)。國泰君安是該單扶貧專項公司債的主承銷商,浙商基金某産品已成功認購該期專項扶貧債,國泰君安向浙商基金該産品提供紅獅控股集團在交易所市場所發行公司債的信用保護。據悉,由於投資者對於主承銷商為該期債券提供部分信用保護存在預期,投資者認購踴躍,全場認購倍數達3.03倍,發行票面利率為5.5%,處於簿記區間5.5%-7.0%下限,低於同期行業整體水準。信用保護工具的推出有利於打消投資者對於民企信用風險的擔憂,擴大債券投資者群體,提高債券發行成功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上交所先行先試推出信用保護工具,開創了券商服務企業客戶的新模式,券商可以為發行人提供“公司債券融資+信用保護工具”的綜合融資解決方案,這將顯著增強券商承銷機構服務企業客戶、特別是民營企業客戶債券融資的能力。試點期間,信用保護工具將重點支援暫遇流動性困難的優質民營企業和雙創企業債券融資;定價上由金融機構自主決策,實行市場化定價。
下一步,上交所將儘快制定信用保護工具相關業務規則,以便更多符合標準的市場機構為客戶提供相關信用保護服務和産品,更好地改善民營企業融資環境,進一步提升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實體企業的能力。
三、上交所關於同意長航油運重新上市的答記者問
2018年11月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決定同意中國長江航運集團南京油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長航油運)股票重新上市申請。上交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題一:能否簡要介紹一下對長航油運重新上市申請的審核情況,具體經過了哪些審核程式?
答:2018年6月4日,長航油運向上交所提交了重新上市申請,是滬市公司退市後申請重新上市的首單個案。上交所對此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嚴格依法依規做好受理及審核工作。總的思路就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嚴格依據《股票上市規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標準,審查公司是否符合了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是否具備了公司上市所要求的經營能力和治理水準。
在具體程式上,長航油運的重新上市審核工作經歷了業務部門初審、上市委員會審核以及上交所審議決定三個環節。初審環節,上交所相關業務部門抽調了法律、會計和行業專業人員,對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文件進行了全面審核,前後發出四輪反饋意見,要求公司予以補充披露、具體落實。上市委員會審核環節,組織了由外部委員為主的7名法律、會計、金融專家,重點就公司是否符合重新上市條件以及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經營發展前景、經營管理團隊等事項進行了深入討論,並對公司進行了必要的聆訊。上市委員會經過認真審議,表決一致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同時也提出了一些需要公司進一步落實的事項。就這些事項,公司已予以落實。
2018年11月2日,上交所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依法依規做出了同意公司重新上市的決定。
問題二:請簡要介紹一下長航油運的基本情況,公司本次重新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長航油運成立於1993年,主營沿海和國際航線石油運輸業務,于1997年6月在上交所上市。2014年6月5日,公司因連續四年虧損,其股票從上交所退市,此後於2014年8月6日在股轉系統掛牌轉讓(證券簡稱長油5,證券代碼400061)。公司退市後,于當年實施了破産重整,剝離了最大虧損源VLCC船舶(超大型油輪),減少了鉅額債務負擔。此後,公司在未改變主業和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通過自身努力,逐步改善和恢復了持續盈利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目前,公司為全球第四、亞洲第一的Handysize(靈便型油輪)外貿成品油船東,擁有和控制船舶61艘,總載重噸為224萬噸,年貨運量約4000萬噸。
關於長航油運重新上市條件,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規則》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有明確要求。從這些標準來看,公司已經符合了重新上市的條件。具體而言,主要有五個方面:
一是股本結構要求。公司股本總額為502340萬元,社會公眾股佔比72.97%,符合股本總額不低於 5000萬元 ,社會公眾股佔總股本比例不低於10%的標準。
二是財務指標要求。公司2015-2017年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非凈利潤分別為6.11億元、5.29億元和3.80億元;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為32.41億元,營業收入分別為54.79億元、57.81億元和37.29億元,2017年末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産分別為33.44億元,符合規定的重新上市財務指標條件。
三是持續經營能力要求。根據公司保薦人出具的保薦意見,公司退市後,通過改革與調整,在主營業務沒有發生變化、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經營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動的情況下,公司的資本結構明顯改善,資産品質明顯提高,盈利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明顯增強,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四是公司治理要求。根據公司保薦人出具的保薦意見,公司已建立並持續完善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為核心的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在改善公司治理、規範公司運作方面作了持續的工作,報告期內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公司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運作規範,不存在重大內控缺陷。另外,公司近三年主營業務一直為沿海和國際航線石油運輸業務,最近三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也未發生變更,符合相關規定。
五是合規性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均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及其境內外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近3年來不存在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情形,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符合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且被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條件。
問題三:長航油運重新上市申請獲得通過,是自重新上市制度建立以來的首單,能否簡要介紹其對重新上市制度的實踐意義?
答:重新上市制度是退市制度中的一項重要配套制度,由滬深兩所在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建立,于2014年做了修訂,其主要目標是要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場機制,為已退市的公司,在其持續經營能力和公司治理水準顯著改善後,提供重新上市的路徑。應當説,這是一項支援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制度,有利於疏通退市渠道,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在具體制度安排上,重新上市主要參照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程式和標準。例如,在三年盈利、三年審計報告標準無保留意見、現金流量和營業收入要達到一定金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以及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與IPO公司的要求基本一致。同時,也考慮到退市公司已經經歷過公開發行,其重新上市不再募集資金,公司中小投資者眾多等情況,在制度要求上也不宜完全等同於IPO公司。總的來看,重新上市的條件寬嚴適度,尊重了當前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能夠讓退市公司在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後有信心重新上市,也能夠有效防範制度套利。
這次長航油運重新上市,是重新上市制度實施以來的首單實踐,對市場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打通了公司上市、退市、重新上市的通道,有利於形成比較明確的制度預期。從公司實際情況看,公司主業比較突出,在油運作業具有領先地位,退市後沒有借殼,主要靠自身努力增強了持續經營能力,這些情況為今後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提供了比較好的示範。同時,公司受制于前期歷史負擔和當前航運低谷影響,也還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事項,如未分配利潤為負、公司盈利有所下行等。對於這些事項,公司也做出了股份回購、盈利預測等必要安排。我們也已要求公司就此對外予以充分説明,提示市場和投資者充分予以關注。
問題四:這次長航油運重新上市獲得同意後,滬市其他已退市公司如申請重新上市,應當注意哪些方面?
答:我們也關注到,滬市一些退市公司對申請重新上市事宜較為關心。上交所一貫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嚴格按照相關規則制度,對公司提出重新上市申請依法進行受理、審核。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首先需要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
還需要強調的是,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支援退市公司在恢復持續經營能力、健全治理結構,真正達到上市公司規範運作要求後,再回到主機板市場。相應地,退市公司必須專注主業、努力改善經營,真正恢復公司造血能力,才能滿足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如果只是通過變更實控人、主業等手段,在形式上、數字上達到部分重新上市申請條件,但公司主業不夠紮實,仍缺乏持續經營能力,也未建立有效公司治理,其在實質上仍不符合重新上市條件。上交所也將堅決杜絕制度套利行為,對於一些經營空殼化、僵屍化,主營不突出的公司,將依法依規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同意其重新上市。
問題五:上交所作出長航油運股票重新上市申請的決定後,後續工作有哪些考慮?
答:本所作出同意長航油運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後,公司應當及時履行相關的資訊披露義務,做好投資者的溝通解釋工作。同時,根據上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在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的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公司股份的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相關手續。
後續,上交所還將做好重新上市的業務準備和技術支援,協調股轉公司、中登公司在公司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上市後,依照《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其股票還將在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至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後首份年度報告。
在做好重新上市相關工作的同時,上交所也將繼續嚴格執行退市制度,對於觸及退市條件的公司,“有一家退一家”,努力培育市場優勝劣汰機制,凈化市場生態秩序。
第二部分:媒體問答
《上海證券報》記者問:日前,證監會提出加快推進優化交易監管等相關工作。請問上交所在交易監管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交易監管是市場的基礎性工作,既要嚴守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維護交易秩序的底線,也要促進交易通暢,減少和降低不必要的阻滯。多年來,上交所交易監管工作一直根據市場形勢和需求,在嚴守底線的基礎上不斷優化。
今年6月底以來,受中美貿易摩擦升級、經濟下行壓力增加等國內外多重因素影響,滬指整體走勢偏弱,投資者情緒較為謹慎。在交易一線監管過程中,上交所及時優化了交易監管方式,一是不再採用口頭提醒等“窗口指導”方式,嚴格慎用暫停賬戶交易等監管措施;二是對過度投機炒作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主要以向會員發送風險提示函的形式,要求會員向投資者提示二級市場交易風險;三是對明顯涉嫌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事中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並及時向證監會上報案件線索;四是加強市場監測分析,密切關注市場情緒,建立並完善了適應市場形勢變化的動態監管機制。
下一步,上交所將著力優化交易一線監管制度,努力為投資者營造公平有序的交易氛圍。結合當前市場形勢,立足於交易場所的自律管理定位,堅持基於監管規則、以市場自我調節為主、監管引導為輔的原則,審慎評估並適度調整交易監管相關措施,避免影響干預正常交易行為;充分尊重投資者的自主交易權,把握好交易監管的力度和節奏,增強交易監管工作的可預期性和適應性。同時,繼續強化一線監管履責,對於明顯涉嫌市場操縱等各類證券違法違規的行為,上交所還將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精準打擊制止,做好最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行使公平交易權利的守門人。
需要説明的是,交易監管工作的不斷優化,目的是促進財富創造和資源配置的要素通暢流動。這項工作與提高上市公司品質、鼓勵回購和並購重組,與鼓勵價值投資、引導增量資金入市等工作一道,構成了近期資本市場系統性工作的各個組成部分。對這項工作不宜簡單認為監管尺度是“松”了還是“緊”了,投資者在合法合規的公平、正常交易得到鼓勵的同時,也要注意避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證券報》記者問:證監會提出鼓勵價值投資,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引導更多增量中長期資金進入市場。請問上交所在這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證監會提出要“鼓勵價值投資。發揮保險、社保、各類證券投資基金和資管産品等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引導更多增量中長期資金進入市場。”這是一項長短結合、標本兼治的重要工作,既有利於改善市場短期的供求結構,也有利於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運作。
上交所市場一直是我國標誌性的藍籌股市場,擁有眾多長期績效優秀的藍籌、白馬上市公司。從剛剛披露完畢的三季報情況看,上交所上市公司中的實體企業凈利潤保持了同比21%的較高增速,藍籌股集中的上證50、上證180成分股整體業績增速均實現了兩位數增長。對此,應該有兩個判斷:一是上交所上市公司總體體現了價值創造重於資金博弈,內生增長重於股價表現的特徵。二是上交所上市公司總體動態估值進一步下降,處於全球市場相對較低水準,為未來均值回歸過程中的價值發現打下了堅實基礎,為實踐價值投資和機構投資者等增量資金入市打下了堅實基礎。
在鼓勵價值投資的過程中,價值創造必然應輔之以價值實現,才能真正喚醒意識並落實為實踐。為此,上交所擬採取一系列措施,促進價值實現進程:一是在“滬港通”基礎上堅定不移擴大高水準對外開放,儘快落實“滬倫通”各項準備工作,引導北上資金積極參與滬市公司價值發現,引導國際機構在國際市場參與滬市公司價值發現,並對境內機構發揮示範作用。繼續加強國際市場推介和路演工作,吸引更多國際機構投資者參與滬市價值發現。二是在交易、會員管理、産品創新等環節,認真梳理業務流程,廢止不必要的監管要求,研究出臺便利各類機構開展滬市上市公司投資活動的措施。配合有關方面,推動降低機構投資者投資成本、財務成本乃至稅收成本。三是積極落實提升上市公司品質工作,強化上市公司回購、現金分紅等回報價值投資、中長期投資者的手段,協同有關方面優化紅利指數、回報指數等代表性指數安排。鼓勵和便利優質回報公司開展並購重組,繼續做大做強。四是積極配合稅延養老保險入市試點工作,推動基礎研究,為企業年金、養老金等增量中長期資金入市提供背景支撐。
上交所將按照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認真落實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的一系列要求,從長期視角思考短期問題,以近期工作促進長遠工作,為市場形勢長期穩定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部分:市場運作情況例行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