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深化分行業監管,建立健全行業資訊披露規範體系,近期,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新制訂了酒業、廣電傳輸、環保服務、水生産供應、化工、航空運輸、農林牧漁等7個行業的資訊披露指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相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本次行業指引的制定背景
2015年初,本所全面啟動分行業監管,相繼推出房地産、電力、醫藥、零售、汽車等13項行業資訊披露指引。從滬市公司2015年年報披露情況看,大部分公司按要求披露了主要行業經營性資訊,年報披露的資訊含量和價值得到較大提升。據對近百名券商分析師抽樣調查顯示,逾八成分析師認為滬市公司2015年年報的資訊披露有效性較往年提升顯著。
在此基礎上,本所繼續深入推進監管轉型和分行業監管,不斷總結行業運作規律與風險特徵,進一步完善契合投資者需求的行業資訊披露規範體系。本次選取7個重點行業,制定行業資訊披露指引,主要有以下兩點考慮。
(一)覆蓋具一定規模的細分行業,完善指引規範體系
本次選取的化工、航空運輸業、水生産供應等,屬於製造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分類項下的二、三級細分行業。近年來,已聚集了一定數量的上市公司。這些行業在商業模式、盈利和競爭優勢等方面均呈現出差異化的行業特點,現有的資訊披露規則難以充分覆蓋。因此,本次發佈相關行業指引,將上述行業納入行業資訊披露規則體系,進一步提高其資訊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關注社會發展熱點行業,強化行業經營性資訊披露
2016年,受國家發展綠色生態、促進資訊技術服務、適度擴大消費需求等宏觀政策的影響,面對經濟下行、整體結構性調整,環保服務、廣電傳播、酒業等公司的業績仍保持穩步增長,成為經濟發展中的一抹亮色。其中,部分公司長期是市場價值投資標的,影響其價值的行業經營性資訊披露也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焦點。為此,本所及時響應市場訴求,將上述行業優先納入本次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的制定計劃。以滿足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對公司行業關鍵指標及經營性資訊增加了披露要求,同時加大了對經營風險的披露力度。
本次制定發佈7個行業的資訊披露指引,加之本所已實施的13項行業指引及證監會頒布的金融類行業指引,滬市行業資訊披露指引規範體系已基本成型,共計覆蓋700余家上市公司,其市值佔滬市總額超過80%。
二、本次行業指引的基本原則
本次制定行業資訊披露指引,主要遵循以下3項基本原則:
(一)披露要求上,繼續遵循前兩次行業指引確定的基本原則
首先,堅持了強制性和自願性相結合的原則。指引不僅要求公司按規定披露對投資者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行業經營性資訊,還鼓勵引導公司圍繞行業當前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主動規範地進行自願性披露。其次,貫徹了相關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則。要求公司結合實際經營情況,合理引用行業數據,保持前後披露口徑一致,確保公告語言表述簡明易懂,避免使用複雜艱澀的行業術語。再次,採用“不披露即解釋”原則,保留制度彈性。對部分上市公司確實存在客觀原因,難以按照具體行業指引披露相關行業經營性資訊的,要求公司向市場投資者解釋不能披露的詳細原因。
(二)披露內容上,著重強化“五維一體”的行業經營資訊披露要求
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立足投資者需求,緊密圍繞反映公司價值與風險的核心要素,在行業宏觀影響、客戶市場發展、關鍵資源現狀、盈利戰略規劃、關鍵流程執行等“五個維度”重點強化了資訊披露要求。例如,行業宏觀影響方面,航空運輸業指引著重要求公司披露政治、經濟、油價、匯率等多重外部因素變化的具體影響,並進行敏感性分析,化工、環保服務行業指引等則強調了宏觀政策、行業規範等對公司的影響分析。再如,關鍵資源現狀方面,農林牧漁業指引明確要求公司披露與生産經營相關的重要資源所有權及其具體情況,酒業指引則規範了上市公司關於品牌結構及銷售渠道資訊的披露。又如,盈利戰略規劃方面,廣播傳輸業指引具體要求公司結合在下一代網路廣播電視網建設、三網融合等方面的佈局,披露公司發展戰略和面臨的主要風險。
(三)制定程式上,充分尊重市場投資者的資訊需求和反饋意見
本所在制定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的過程中,充分尊重上市公司、投資者、證券仲介機構等不同市場主體的反饋意見。同時,本所關注到,在前兩次行業指引公開徵求意見中,本所收到的反饋意見主要來自於上市公司群體,投資者群體作為資訊披露的主要閱讀和使用者,對各項指引的反饋偏少。鋻於證券分析師主要從事為機構投資者等客戶提供行業及公司深度研究、證券價值分析等,具備行業研究專業能力,並對市場投資者的資訊需求較為了解,本次行業資訊披露指引在制定過程中,特別邀請了證券公司相關行業多位證券分析師,開展專題研討會進行資訊披露需求調研,並就指引具體條款徵詢了意見。
三、本次行業指引的主要內容
具體內容上,各行業指引以提高行業經營性資訊披露有效性和針對性為目標,著重提出以下要求:
(一)酒製造業
酒業是我國傳統製造行業。經歷10年快速發展期後,自2012年政策嚴控“三公”消費以來,行業整體進入調整期。行業盈利模式由總量增長模式向結構優化模式轉變,行業競爭由無序競爭向相對有序競爭轉變,品牌化趨勢明顯。同時,渠道扁平化逐漸成為行業的一個主流趨勢,經銷商亦日趨專業化和品牌化,廠商合作向戰略性轉型。結合酒業特點,指引重點要求公司披露産銷資訊,要求公司分別按照産品檔次披露産品結構資訊、産銷量情況,按照銷售區域披露經銷商變動情況和銷量情況。此外,指引還對酒類上市公司的産能和開工狀況、銷售費用構成、庫存情況等明確了披露要求,旨在有針對性地反映公司行業經營情況及核心價值,便於投資者投資決策。
(二)廣播電視傳輸服務業
廣電傳輸業作為電影電視産業鏈的上游,具有明顯的政策性、區域性、惠民性及經營許可特點,擔負著較強的文化傳播等社會責任。近年來,廣電傳輸業依靠其渠道優勢保持了較為穩定的經營。但是未來,面對網際網路等新興傳播媒介的衝擊,傳統廣電傳輸服務企業的發展將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如何應對行業新業態的衝擊,如何把握三網融合等行業變革形勢進行彎道超車,對公司的發展前景尤為重要。對此,指引要求公司結合行業格局、宏觀政策等,重點披露公司的經營計劃、發展戰略和階段性成果,並強化了風險因素的揭示。傳統主業經營方面,指引要求公司按照細分業務披露用戶數、ARPU值等行業關鍵指標和經營數據。同時針對行業當前集中出現的頻繁涉足影視劇投資、線上教育等新業務的趨勢,指引要求公司詳細披露相關業務的盈利模式、主要經營指標等,強化了資訊披露和風險揭示的要求。
(三)環保服務業
環保服務業具有顯著的政策拉動特徵。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從事大氣污染治理、固體廢棄物處理、環境修復等環保公司成為市場熱點,吸引大量資本投入。該行業中,不同細分業務類型公司的經營模式、收入來源等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大氣污染治理一般以設備銷售為主,固體廢棄物處理則涉及項目建設和項目運營及發電等經營過程。但現行披露要求對於如何披露企業具體盈利模式、項目運營等資訊,缺乏統一的披露標準,不利於投資者了解行業及公司的實際情況。為此,環保行業指引區分大氣污染治理、固體廢棄物處理、環境修復等板塊,要求公司披露具體的經營模式、上下游情況、關鍵財務數據等內容。對於同時涉及項目運營的公司,還要求披露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及運營期間的具體盈利模式。
(四)水的生産與供應業
水生産供應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公共服務行業,承擔著較強的社會責任,市場有一定區域性。近年來,隨著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促進水務行業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對行業的經營模式和未來發展趨勢産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為此,水務行業指引重點要求公司按傳統業務分類,結合自身經營模式,細化披露水源水質、産能變化、水價調整機制、銷售結算方式等關鍵行業經營性資訊,反映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五)化工行業
化工行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性産業,具有週期性強、資本密集、資源依賴、高能耗、環保要求高等特點。同時,化工行業細分子行業繁多,且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例如,隨著國內宏觀經濟結構性調整,以工業産品為主的基礎化工品需求增長受到顯著影響,而與新興産業及消費升級相關的化工品需求則保持了較快增長。為幫助投資者準確理解判斷行業特性和經營狀況,化工行業指引重點要求公司結合自身所在細分板塊的特點,披露行業整體和公司個體的産能和開工情況、生産和銷售模式、環保和安全生産等重要資訊。同時,結合化工企業的生産流程特點,要求公司對能耗和原材料的變動情況等進行細化披露,有助於投資者了解公司的業務特點和業績主要影響因素。
(六)航空運輸業
航空運輸業是國民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國內外政治環境、國家政策、宏觀經濟走勢及航油價格、匯率波動等多重外部因素密切相關。為提高航空運輸業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有效性,易於投資者理解行業及公司特點,航空運輸業資訊披露指引要求公司重點披露對公司經營有重大影響的政治事件、油價及匯率波動情況,並進行敏感性分析。同時,指引強化了關於航線、運力、機隊、飛行員等關鍵行業經營資訊的披露要求,有助於投資者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和核心競爭力。此外,考慮到航空運輸業的特殊性,對於公司購買及出售飛機等日常交易,允許使用“運力”來替代“金額”指標。
(七)農林牧漁行業
農林牧漁業是國民經濟第一産業,是基礎性産業,在我國政治、經濟中佔據主要地位,受到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但是,受制于自然資源、自然環境以及行業特有的生産經營模式的影響,農林牧漁行業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盈利能力較弱的問題。同時,鋻於行業固有的週期波動大、現金收付多、生物資産盤點難度高等特點,農林牧漁企業會計資訊舞弊現象較其他行業更加突出。對此,指引一是著重要求公司披露支農惠農等相關行業政策對生産經營的影響,二是明確規範了公司關於重要資源情況以及具體生産和銷售模式的披露要求,並加大對生産經營各類風險的揭示力度,三是細化要求公司披露收入確認、各項資源的會計確認、生物資産的計量及減值準備計提等多項行業具體會計政策和財務資訊,有助於投資者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和風險。
四、公開徵求意見和本所吸收採納情況
2016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本所就第十四號至第二十號行業資訊披露指引向市場公開徵求了意見。在此期間,共收到市場各方反饋郵件32份,涉及具體意見117項。同時,就部分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組織行業內上市公司、證券分析師等進行專項研討,徵詢意見。經整理研究,主要意見及採納情況如下。
(一)採用更加契合行業經營特點的披露指標
部分上市公司和證券分析師結合行業經營特點,就指引中個別資訊披露要求提出了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披露指標建議,本所予以吸收採納。例如,部分酒業上市公司指出,行業內較多采取經銷模式,實行的是分區域、分産品管理,由代理該地區的經銷商負責區域內的具體行銷及渠道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從經銷商獲取細分數據存在一定困難。考慮到上述客觀情況,本所對指引銷售渠道相關披露要求進行了修訂,一是將銷售渠道分類調整為直銷渠道(含團購)、批發代理渠道等,二是不再按銷售渠道口徑披露具體的經銷商情況,改以管理片區為經銷商情況統計口徑,另修訂了相關披露指標。又如,部分廣電傳輸業上市公司指出,公司部分業務存在捆綁銷售或打包銷售的情況,如訂寬頻送有限電視、寬頻及互動點播套餐等。若僅披露各項基礎業務的收費區間,則無法準確反映公司的收費標準,甚至可能導致投資者將理論收入(收費×用戶數)誤解為公司實際收入。對此,本所在指引中明確,公司採用捆綁銷售模式的,可以披露相關主要套餐的價格區間。
(二)簡化部分行業經營性資訊的披露要求
行業經營性資訊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並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本所制定行業資訊披露指引,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於反映公司價值與風險的關鍵要素,明確規範了披露要求,但同時也著重避免産生大量資訊冗余。基於此,本所結合反饋意見對各行業指引相關條款進行了再次評估,對部分披露要求予以適當簡化。例如,本次制定的行業資訊披露指引中大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經營模式資訊,考慮到通常情況下,公司經營模式在短時間內不會發生大幅、多次調整,為避免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進行簡單重復式披露,産生冗余資訊,本所在各指引中明確,公司已在前次定期報告中完整披露其經營模式,報告期內未進行調整的,可以簡化披露並提供查詢索引;報告期內發生調整的,應當披露調整的原因,並分析新模式的特點、優劣勢和風險。又如,為保障資訊披露充分性與重要性尺度的平衡,避免過度增加上市公司披露成本,本所在化工業指引中,將公司聯産品銷售對象的披露範圍縮減為“主要銷售對象”,另刪除了水生産供應業指引第二條中“細分行業”披露要求。此外,有航空運輸業上市公司建議刪除未來三年飛機及相關設備資本開支計劃的披露要求,但考慮到主要經營資産購置開支計劃對投資者判斷公司發展前景和資金壓力具有重要影響,最終予以保留。
(三)適當增加反映行業整體趨勢性變化的披露要求
有反饋意見提出,部分細分行業涌現出佈局新型業務或産業鏈延伸的整體性趨勢,儘管對公司目前的業績表現尚未構成實質影響,但其重要性在逐漸增強,建議行業指引對相關資訊披露進行針對性地引導和強化,有助於投資者判斷公司未來發展前景。對此,本所予以吸收採納。例如,近年來在網際網路視頻等競爭衝擊下,廣電傳輸業公司的原有基礎業務增長乏力,行業內上市公司積極佈局影視劇銷售、大數據、廣告等非傳統業務板塊,部分新業務已逐漸成為主要盈利增長點。為便於投資者了解公司新業務佈局情況和發展方向,指引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非傳統業務的盈利模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若相關營業收入佔收入總額30%以上的,應當按細分業務板塊分項披露收入、成本、毛利率等經營數據。又如,部分酒業、農林牧漁業上市公司線上渠道佈局尚處於探索起步階段,但考慮到消費品零售環節已普遍呈現出線上線下融合的發展趨勢,相關指引保留了線上銷售渠道具體經營情況的披露要求,但進一步明確若相關收入佔比10%以下的,可免於披露詳細數據。
此外,反饋意見還對第十四號至第二十號行業資訊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的其他表述提出了建議,本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合理吸收。
特此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