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修訂上交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目的是什麼?
修訂上交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目的是在與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證監會《辦法》)保持一致、有機銜接的基礎上,緊緊圍繞防控債市風險、確保平穩發展的基本目標,同時兼顧部分債券品種的自身特點,平衡制度的統一性和靈活性,對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進行調整。
新辦法實施後,原《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上證發〔2015〕51號)同時廢止,本所已發佈的其他規定與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上交所《辦法》或本所《辦法》)為準。
二、上交所《辦法》的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本所《辦法》的修訂主要涉及四個方面內容:一是統一標準。調整“合格投資者”的標準,與證監會《辦法》認定“專業投資者”的標準(證監會《辦法》第八條)保持一致,但暫不引入證監會《辦法》中關於“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規定,同時新增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産指標的期限要求(申請資格認定前20個交易日,日均)。二是調整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標的範圍。個人投資者投資的品種除了利率債、大公募公司債、可轉債和質押式回購出資外,合格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還可以參與小公募公司債中的高信用等級債券(債券信用評級AAA)的認購、交易。三是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動態調整機制。為加強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規定在債券出現評級下調、違約等風險情形時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四是強化證券經營機構責任。落實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要求,細化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任及義務。
三、上交所《辦法》對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有無調整?
有調整。為便於投資者理解,加強投資者保護,同時保證制度統一性,根據證監會《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所《辦法》將存量公司債券統一納入本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管理範圍。
四、上交所《辦法》對投資者適當性標準進行了調整,不滿足適當性新標準的投資者該如何處理其現在持有的債券?
2017年7月1日起,投資者應該根據本所《辦法》的規定,在其所屬投資者類別所對應的債券範圍內進行投資;根據本所原有規則買入的債券,如超出本所《辦法》規定的投資範圍的,投資者可以賣出或者繼續持有到期,不得再行買入。
具體而言,2017年7月1日起,各類投資者允許的投資標的範圍如下:
項目 | 合格投資者 | 社會公眾投資者 | |
合格投資者中的 機構投資者 | 合格投資者中的 個人投資者 | ||
可以認購及交易的債券品種 | 1. 國債 2. 地方政府債 3. 政策性銀行金融債 4. 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5. 公募公司債(含大公募公司債、小公募公司債、企業債) 6. 私募公司債 7. 資産支援證券 8. 提供轉讓服務的暫停上市債券 9. 質押式協議回購的融資交易及融券交易 10. 質押式回購的融資交易及融券交易 | 1. 國債 2. 地方政府債 3. 政策性銀行金融債 4. 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5. 債項評級AAA的大公募公司債、企業債 6. 債項評級AAA的小公募公司債、企業債 7. 質押式回購的融券交易 | 1. 國債 2. 地方政府債 3. 政策性銀行金融債 4. 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5. 債項評級AAA的大公募公司債、企業債 6. 質押式回購的融券交易 |
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上交所《辦法》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職責有何要求?
本所《辦法》強化了證券經營機構前端監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責任。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術控制,承擔確認合格投資者具有債券投資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義務,並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合格投資者條件。
個人投資者應理性參與本所債券市場,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根據自身判斷審慎做出獨立投資決定,知悉並自行承擔債券市場投資風險。
六、上交所《辦法》施行在現券方面的時間安排?
自本《辦法》發佈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不含),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沿用原《辦法》的規定。2017年7月1日起,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適用《辦法》的規定。《辦法》實施前按照原規則買入債券的投資者,在《辦法》實施後不符合相應的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不得再行買入該等債券,對按照原規則買入的債券可以選擇賣出或者繼續持有。
同時,根據本所原有規則認定的合格投資者,均需根據本所《辦法》的規定,在2017年7月1日之前重新進行評估認定及報備;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方可繼續買入相應投資範圍的債券。
七、上交所《辦法》對回購業務如何規定,如何實現與《回購風控指引》的銜接?
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的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合格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及公眾投資者可以參與本所債券質押式回購的融券交易。
為銜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不滿足本所《辦法》要求的投資者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融資融券交易的,應當於2017年12月9日前了結全部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及質押式協議回購融資融券交易,期間不允許增加回購交易未到期餘額。
八、債券發行人董監高及持股超過5%的股東、資産支援證券原始權益人及其關聯方在適當性管理方面是否有特殊安排?
此類投資者豁免相應債券的合格投資者限制。具體而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認購及交易該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資産支援證券原始權益人及其關聯方認購及交易相應的資産支援證券,不受本所《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的限制。
九、上交所《辦法》施行後如何進行合格投資者報備?
本所《辦法》施行後,證券經營機構須通過本所網站的會員/證券機構專區提交合格投資者賬戶名單。直接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單元參與債券認購及交易,不需要報備合格投資者。
債券發行人董監高及持股超過5%的股東、資産支援證券原始權益人及其關聯方認購及交易相應債券的,由證券經營機構核實資格後,開通相應債券的認購及交易許可權。
十、上交所《辦法》中涉及的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指的是其第六條中的哪些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指的是本所《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投資者,以及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
十一、上交所《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動態調整機制中,債券出現評級下調、最近一年虧損等風險事件資訊是否由上交所統一發佈?
風險事件資訊由發行人在本所網站對外公告披露,同時,為便利市場參與人及時獲取該資訊,本所對僅限合格投資者買入的債券及僅限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的債券分別進行標識,每個交易日向證券經營機構及行情商發佈的資料檔案中提供,並在本所官方網站披露供投資者查詢。
新聞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