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7〕5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範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發行行為,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詳見附件)。現予發佈,請遵照執行。
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按照《實施細則》關於可轉債的規定執行,但第三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有關可轉債向原股東優先配售的規定,以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本所此前發佈的涉及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相關規定與《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實施細則》為準。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