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是交易所對違規行為實施懲戒的主要手段,是交易所履行一線監管職責的重要保障。2008年起,上交所探索建立了查審分離的紀律處分機制。在多年監管實踐中,上交所逐步形成了種類多樣、層次清晰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體系,完善了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實施標準,規範了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實施程式。總體上,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實施規範有序,在懲戒和威懾證券市場違規行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市場效果。
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深入推進,上交所一線監管職能不斷強化,對市場違規行為實施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力度明顯增加。2016、2017年,上交所紀律處分數量分別為68單、93單,比2015年的62單,分別增長10%、50%;其中,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分別為12單、3人次和25單、11人次,比2015年的9單、2人次,也有大幅增長。2017年11月,證監會修訂發佈了《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豐富了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手段,並對交易所紀律處分程式及聽證安排提出了明確要求。為了貫徹落實《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要求,完善自律管理程式和標準,保護自律管理對象的合法權益,上交所對2013年《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同時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聽證細則》),于2018年3月23日發佈實施。
本次《實施辦法》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一是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和監管需要,調整和完善紀律處分與監管措施的種類,給交易所一線監管裝上強有力的“牙齒”,例如增加了對證券發行人及相關市場參與主體、會員收取懲罰性違約金、要求會員拒絕接受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等紀律處分,增加了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等監管措施;二是優化限制交易紀律處分的實施程式,提高對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效率;三是進一步優化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的機制、標準和程式,例如增加從輕、減輕、從重實施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情形;四是擴大紀律處分聽證範圍,將暫停或者限制交易許可權、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取消會員資格、收取懲罰性違約金、認定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納入聽證範圍。
在強化一線監管的同時,上交所十分重視規範自律監管的程式,通過聽證、復核等機制加強對監管對象合法權益的保護。近兩年,上交所共組織紀律處分聽證10次,就嚴重紀律處分充分聽取監管對象的現場申辯意見,保障紀律處分實施的公平、公正。在總結此前聽證程式的基礎上,上交所制定了《聽證細則》,對自律管理中的聽證程式做出了統一規範。《聽證細則》一方面拓寬了聽證範圍,將對監管對象影響重大的終止上市事項、復核事項納入聽證範圍,並增加了可申請聽證的紀律處分類型,加大對監管對象的保護力度;另一方面優化完善了聽證程式,借鑒行政聽證程式並結合自律管理特點,按照規範公正、兼顧效率的原則,對聽證模式、流程、參與人權利義務、特殊情形處理等進行了較為細緻的規定。
下一步,上交所將以《實施辦法》和《聽證細則》為依託,切實加強對違規行為的一線監管,依法用足用好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持續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