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交所發佈了公司債券優化融資監管指南和持續融資監管指南。該指南的發佈旨在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戰略部署,大力支援優質企業融資轉型,更好地推進交易所債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就融資監管指南的主要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請問上交所對公司債券實行優化融資監管的背景和主要制度安排是什麼?
優化融資監管是上交所對公司債券發行人實施分類監管的重要舉措和監管創新。按照國家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高品質發展的總體要求,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對市場認可度高、行業地位顯著、經營財務狀況穩健且已在債券市場多次開展債券融資的公司申請發行公司債券,上交所實行簡化審核。旨在讓優質發行人可結合自身的融資需求,更自主、便利地通過公司債券市場融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對優化交易所債券市場結構、提升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也有進一步推動作用。
適用優化融資監管的發行人,其發行的綠色債券、扶貧債券、可交換債券等不同債券品種可編制同一申報文件進行統一申報,在發行備案階段再明確每期發行的具體品種、發行方案、募集資金用途,減少了因募集資金用途等問題而導致的發行時間窗口的不確定性。在申報文件中,可以通過資訊索引等方式,簡化資訊披露。發行人可在申報階段設立主承銷商團,發行階段再就每期發行指定主承銷商。採取公開發行方式的,上交所進一步提升預審核效率,審核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發行人可在中國證監會核準後自主組織一次或者分期發行。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的,發行人選擇好發行時點後,直接確定發行要素,在發行前備案階段向本所提交發行申請文件,經本所對掛牌條件確認後即予以發行,掛牌條件確認流程大幅簡化。
二、請問上交所對於已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再次申報項目在融資監管上有何安排?
已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再次申報公司債券項目(以下簡稱持續融資),是實現債務滾動和接續的重要手段,貼近企業生産經營和債務管理的需求,上交所支援符合條件的發行人申報公司債券持續融資。與公司債券首次申報不同,持續融資需要結合企業已發行公司債券存續期監管和信用風險管理狀況,建立相應的融資監管機制,以增強融資監管的針對性,暢通公司債券發行人持續融資渠道,為企業流動性管理提供便利,切實服務實體經濟。
隨著越來越多的發行人選擇公司債券融資,持續融資已逐漸成為公司債券融資的主要方式。持續融資監管是在現行規則框架內對公司債券融資監管的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並根據發行人的信用資質和存續債券的風險分類實行差異化的融資監管。一是對優質發行人配合其實施融資計劃,按優化流程進行審核,做好融資服務和提高融資效率;二是對普通發行人按照現行相關流程正常審核,協助其籌措償債資金,做好債券兌付;三是對存續債券信用風險受到關注的發行人,建立專門審核機制,提高審核針對性和效率,幫助生産經營正常、有發展前景但存在短期流動性問題的發行人增強償債能力,防範信用風險與流動性風險。
主承銷商及受託管理人應當加強前端項目申報和存續期風險管理的協作,積極協助符合條件的發行人進行公司債券持續融資申報。主承銷商應建立健全內部機制,做好投資者溝通培育,加強銷售能力建設,保障持續融資公司債券發行。合格投資者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鼓勵加強對持續融資公司債券的投資,緩解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