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交所有關負責人就公司債券發行人2018年年度報告審核及相關監管工作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問2018年公司債券年度報告披露的整體情況如何?
總體來看,2018年公司債券年度報告披露的及時性、充分性及可理解性均較往年進一步提高。年報內容上更聚焦于與發行人償債能力有關的重點事項,如整體債務籃子、債務期限結構、資産品質以及現金流波動等情況,有利於投資者更直觀的評估發行人資信狀況,按期披露率達到97.94%,較上年度增長1.7%。
從本次年報披露的財務情況來看,公司債券發行人的生産經營主要呈現出以下特徵:
一是發行人經營及盈利能力得到改善。發行人2018年共實現營業總收入45.04萬億元,較上年增長12.12%;實現凈利潤2.28萬億元,較上年增長8.45%。其中,民營企業的營業收入增長更為顯著,全年營業總收入和凈利潤分別較上年增長18.35%和11.61%。同時,行業盈利結構有所變化,上游行業的盈利改善較為突出,例如採礦業凈利潤較上年增長57.41%。
二是發行人債務規模保持穩定,但短期債務佔比有所升高。2018年公司債券發行人有息債務總額較上年增長11.52%,與資産及收入增長幅度基本保持一致。年末資産負債率平均為60.78%,較上年增加僅0.44個百分點,債務水準總體穩定。從債務結構上來看,年末短期有息債務平均佔比32.67%,較上年上升3.11個百分點,其中民營企業平均短期有息債務佔比較上年上升6.2個百分點,流動性管理壓力有所增加。
三是企業投融資規模均有所收縮,經營性現金流改善顯著。2018年發行人通過提升營運效率改善造血能力,全年合計實現經營活動現金流3.91萬億元,較上年增長135.76%,其中房地産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等實體行業增長較多。投資活動現金凈流出合計5.70萬億元,較上年下降7.51%,六成以上發行人收縮投資規模。籌資凈額亦較上年有所減少,部分企業面臨再融資壓力。
二、請問上交所關於2018年年度報告的披露要求較往年主要有哪些變化?
今年,上交所繼續堅持以資信狀況披露為核心的基本原則,根據發行人信用資質實施分類監管,不斷優化XBRL技術的應用支援,著力改善年度報告披露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同時,上交所還廣泛聽取市場主體對年報披露的相關意見,結合日常監管經驗,從以下幾方面優化了相關機制安排,著力提升年報披露的整體品質。
一是加強對私募公司債券的資訊披露監管。為解決部分私募債券發行人存續期資訊披露缺失的問題,上交所在最新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中,已明確要求私募債券發行每人平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從制度上對私募債券投資者了解發行人資信狀況予以了保障。
二是強化非財務資訊披露要求,進一步提升年度報告的可理解性。作為對財務資訊的有效補充,上交所始終高度重視非財務資訊披露的完整度。結合前期投資者調研情況及日常監管實踐,上交所進一步明確了年度報告模板中關於非財務資訊的披露要求,例如要求發行人應對超過其凈利潤或收入10%的産品、服務進行詳細披露,以及在企業新增或處置重要子公司的情況下,要求披露變動原因及對重要財務指標的影響等等。
三是細化特定品種債券的資訊披露要求。近年來,債券創新品種不斷涌現,上交所對特定品種債券存續期的資訊披露要求也在持續細化,要求發行人更有針對性地反映資信水準變化以及特定品種的差異性安排。例如針對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披露最新換股價格、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市值與可交換債券餘額的比例、質押物的基本情況,股票價格波動可能導致的償付壓力等等。
三、2018年年度報告監管工作的重點包括哪些?
在年報審閱過程中,上交所圍繞債券信用風險特徵,以償債能力為導向,結合近年來風險管理實踐,對以下幾方面工作進行了強化:
一是聚焦企業償債能力的披露情況。上交所著重審閱了短期償債壓力較大發行人的最新資信狀況,重點關注了企業總體債務負擔、為償債提供保障的資産品質、現金流及貨幣資金情況等內容,評估其償債計劃及償債安排的可行性。對於房地産業、建築業及製造業等大類行業發行人,根據行業週期變化規律,對發行人在行業中的排名與競爭形勢予以了關注;對於收入或利潤來源中貿易板塊佔比較大的發行人,則進一步關注其業務模式、區域分佈及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對發行人經營業績的具體影響等。
二是重點關注年度報告的補充披露。年度報告存在補充或更正披露情形的,上交所對有關調整內容與原文件、臨時公告、財務報告及其他歷史披露文件進行了交叉比對。重點就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涉及財務數據大幅調整或可能觸發投保條款的關鍵資訊進行了認真核查,對在信批合規或風險管理履責方面涉嫌違規的發行人予以了必要關注,並根據情況採取了監管措施。
三是壓實仲介機構在年度報告披露中的應盡職責。審閱中發現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錯漏或會計處理存疑等情形的,上交所在對發行人進行監管問詢的同時,也要求受託管理人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自查和説明,以督促仲介機構切實履行職責,促進市場內生約束機制的不斷完善。
上交所針對此次年報披露中存在的問題,共對149家公司債券發行人進行了監管問詢或督促,要求發行人限期整改,相關發行人目前已基本按要求完成了補充或更正披露,年報資訊披露品質得以提高。另外,上交所對32家未及時披露年報的債券發行人進行了監管警示,後續將視情況採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四、上交所在公司債券日常監管方面後續還有哪些安排?
上交所將立足風險管理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持續做好公司債券資訊披露的日常監管工作,充分發揮資訊披露的風險揭示作用。近期,將對有關信披違規事項採取必要的自律監管措施,並著手部署2019年半年度報告的披露準備和督導工作。同時,上交所通過梳理此次年報數據,結合風險管理報告反映的有關情況,將對部分地區、特定行業發行人的有關資信狀況保持緊密關注,督促各市場參與主體做好必要的風險排查與監測工作,有效管理、預警、化解和處置債券信用風險。
下一步,上交所將進一步優化監管協作方式,強化風險防控措施,推動相關單位加強協調,有序推動相關信用風險的紓解處置。同時,對自律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尤其是關係到投資者利益的債券風險管理事項,上交所將加強監管力度,對違規情形堅決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