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0]4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滿足企業流動資金管理需求,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現就開展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並在本所上市的,應當具備良好的短期償債能力。試點期間,短期公司債券僅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且試點範圍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適用本所公司債券優化融資監管安排,且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動比率大於1;
(二)綜合實力較強、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制度健全的證券公司;
(三)經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
根據試點開展情況,本所適時調整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試點範圍。
二、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及以下,具體期限由發行人根據生産經營資金需求和市場情況確定。
三、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可以單獨編制申請文件並單獨申報,也可與其他期限的一般公司債券編制統一申請文件並統一進行申報。
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實行餘額管理。發行人在註冊文件有效期內,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待償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規模。在滿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發行人可自主確定發行期數和每期發行規模。
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統一申報的,應在募集説明書中約定申報的短期公司債券發行規模。
四、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按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現行規定執行,發行人應當進行主體信用評級,同時可自主選擇是否進行債券信用評級。
五、短期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用途應當與債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募集資金限于償還一年內到期的債務和補充流動資金,不得用於長期投資需求。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説明書中披露募集資金具體用途,合理解釋融資需求。補充流動資金的,需在申請文件中匡算流動資金缺口並提供依據。
發行人應當加強現金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在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募集説明書中披露資金運營內控制度、資金管理運營模式、短期資金調度應急預案等內容。
六、發行人在註冊文件有效期內首次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需向本所履行發行前備案程式。首次公開發行之後,註冊文件有效期內不涉及財務數據更新、未發生重大期後事項的,發行人和簿記管理人可在公告相關發行文件後直接發行。
七、發行人在註冊文件有效期內進行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後續發行時,發行人經營和財務情況若無重大不利變化或對償債能力産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可適當簡化募集説明書中發行人基本情況、財務會計資訊等相關章節資訊披露內容,其他內容可以索引首次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募集説明書方式披露。簡化後的資訊披露內容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最近一期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主要財務指標表;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
(三)最近一期業務收入的主要構成。
八、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達到AA或以上,同時滿足《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短期公司債券,可採取競價、報價、詢價和協議等交易方式,且其現券交易可採用多邊凈額結算方式。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調整為AA(不含)以下時,其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交易方式調整及相關事宜按照本所《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辦理。
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達到AAA(不存在次級條款等影響債券信用評級的相關契約條款),且採用多邊凈額結算方式的短期公司債券,可作為債券質押式回購的質押券種。
九、本通知發佈前已經取得核準或註冊文件的公司債券,如滿足本通知規定的發行人主體資質、資訊披露等相關要求和發行申請文件約定的,可在發行前備案階段明確短期公司債券的發行安排。
十、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是否符合試點範圍、資訊披露要求等進行核查併發表核查意見,受託管理人應當督查發行人按照規定和約定使用募集資金。
十一、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上市交易等未盡事宜,按照本所公司債券現行規定執行。
十二、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自律監管機構等對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工具餘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