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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種介紹

      一、國債

        國債是國家為籌集財政資金,以其信用為基礎,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目前,我國國債主要有記賬式國債和儲蓄國債兩種。記賬式國債可以上市和流通轉讓,儲蓄國債不可以上市流通。託管在交易所市場的均為記賬式國債。記賬式國債又分為附息國債和貼現國債兩類。附息國債定期支付利息、到期還本付息、期限為1年以上(含1年)。貼現國債以低於面值的價格貼現發行、到期按面值還本、期限為1年以下(不含1年)。

      二、地方債

        地方債是指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的建設,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和其他收入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2015年3月,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和《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一般債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採用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專項債券收入、安排的支援、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三、政策性銀行金融債

        政策性銀行金融債是由我國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為籌集信貸資金,經國務院批准向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按性質分為浮動利率債券、固定利率債券、投資人選擇權債券、發行人選擇權債券以及增發債券等。2013年國開行獲准並成功在上交所試點發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首批發行額度300億元。

      四、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可以按照既定的轉股價格轉換為指定股票的債券。轉股權是轉債持有者的權利,而非義務,投資者可以選擇轉股也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債。可轉債可以看作“債券+股票期權”的組合。除了轉股權外,可轉債還包含了發行人向下修正條款、贖回條款、回售條款等。

      六、可交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債券品種。可交換債的持有人有權按一定條件將債券交換為標的公司的股票,在此之前可定期獲得如純債一樣的票息,若持有到期未行權可獲得到期本息償付。除了換股條款外,常見於可轉債的贖回條款、回售條款以及向下修正轉(換)股價條款也常出現在可交換債上。

      七、可分離債券

        可分離債券,是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公司債券加上認股權證的組合産品。分離交易可轉債由可轉債和股票權證兩大部分組成,將傳統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權利剝離出來,以認股權證的形式送給債券購買者,該認股權證可以獨立於債券本身進行轉讓交易。

      八、資産支援證券(ABS)

        資産支援證券,是指企業或其他融資主體將合法享有的、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産或資産組合(基礎資産)出售給特定的機構或載體(SPV),SPV以該基礎資産産生的現金流為支援發行證券,以獲得融資並最大化提高資産流動性的一種結構性融資手段。基礎資産類型包括: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産、信託受益權等財産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産財産或不動産收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産或財産權利。2014年11月,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配套規則,改事前行政審批為事後備案,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九、債券基金

        債券基金是指專門投資于債券的基金,它通過集中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管理,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根據中國證監會對於基金類別的分類標準,基金資産80%以上投資于債券的基金為債券基金。債券基金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資金投資于股票市場,投資于可轉債和打新股也是債券基金獲得收益的重要渠道。

      十、債券回購交易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進行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資金融入方為正回購方,資金融出方為逆回購方。上交所債券回購交易分為債券質押式回購、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和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和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

      十一、信用保護工具

        信用保護工具是指信用保護賣方和信用保護買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賣方就約定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或其符合特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徵的一個或多個、一類或多類債務向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工具。

        信用保護工具分為信用保護合約和信用保護憑證兩類。合約由交易雙方簽署,相關權利義務限于合約簽署雙方,不可轉讓。其中,組合型信用保護合約(簡稱CDX合約)是指合約交易雙方達成的,以特定CDX組合項下全部參考實體或其符合特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徵的全部債務為保護對象的信用保護合約。憑證由憑證創設機構創設,就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或其符合特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徵的一個或多個、一類或多類債務向憑證持有人提供信用保護,並可以通過交易系統轉讓。

      交易數據

      債券活躍品種

      凈價與全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