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基金管理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技術實驗室測試指南(2012年修訂版)》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人:
為更便於基金管理人開展ETF技術實驗室測試,本所改進了ETF技術實驗室測試方式,並修訂了《基金管理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技術實驗室測試指南》,現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發佈的《基金管理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技術實驗室測試指引(2010年修訂版》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基金管理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技術實驗室測試指南(2012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基金管理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技術實驗室測試指南
(2012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配合基金管理人進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基金”)産品的技術開發,明確相關技術介面的使用規則,規範基金管理人系統和本所交易系統的聯測流程,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指技術實驗室測試是指基金管理人通過VPN接入本所技術實驗室的測試,暫不包含現場測試、全網測試等其他類型的測試。
第三條 交易所交易基金技術實驗室測試內容包括定義文件的上傳、基金份額的二級市場交易、申購贖回、實時行情接收、閉市後數據接收等。
第四條 本指南涉及參與方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
(二)本所基金業務部。
(三)本所技術規劃與服務部。
第五條 本指南所指技術介面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系統與本所交易系統的介面,基金管理人系統與本所其他系統的介面請參考相應規則。
第二章 技術介面及數據傳輸規範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與本所交易系統關於交易所交易基金業務的技術介面主要分為兩部分:交易系統使用的申購贖回清單定義文件(以下簡稱“定義文件”)和交易(包括申購贖回)成交回報。
相關具體內容請參閱本所網站“新交易系統專區-技術文檔”欄目中的“IS103 ETF基金公司系統介面規格説明書”最新版本。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準確理解交易所交易基金與普通股票成交回報格式的區別,以及本所新交易系統成交回報格式與現有系統的變化,並在此基礎上完成內部技術改造。
第三章 技術實驗室測試流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在內部技術系統就緒之後,可根據需要向本所基金業務部申請技術實驗室測試。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技術實驗室測試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交易所交易基金産品已獲得本所認可並擬在本所上市;
(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技術系統已準備就緒並完成公司內部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業務測試;
(三)基金管理人已正式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交易所交易基金産品的募集申請;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符合第九條所述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基金業務部遞交《交易所交易基金實驗室測試申請單》(見附表1),同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管理人自身技術系統改造就緒情況介紹和內部測試報告;
(二)本所出具的産品方案確定意見書或其他相關證明;
(三)交易所交易基金簡要情況説明,包括産品進展、産品方案和本産品方案與已上市的産品的業務及技術差異;
(四)技術實驗室測試申請材料,包括技術實驗室測試申請表、測試環境使用風險承諾書、測試環境使用保密承諾書(公司)和測試環境使用保密承諾書(個人)。上述申請材料請至本所網站新交易系統技術服務專區下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VPN接入測試的,需要根據本所流程遞交測試環境遠端接入申請表、測試環境使用風險承諾書和測試環境使用保密承諾書(公司),並申請開通VPN。具體流程可參見本所網站“新交易系統專區-技術服務”欄目中相應文檔。
第十二條 本所基金業務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測試申請後,對測試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經審核符合本所測試條件的,基金業務部將相關材料轉交本所技術規劃與服務部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經本所技術規劃與服務部審核同意測試的,本所根據已有測試工作安排具體測試時間,同時可視情況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測試用例、測試數據等,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配合提交。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本所安排開展技術實驗室測試,並於測試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基金業務部提交《交易所交易基金技術實驗室測試反饋表》(見附表2)和書面測試報告(加蓋公司章)。基金業務部會商技術規劃與服務部後,視情況出具測試證明。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指南所述技術實驗室測試內容之外的現場測試、全網測試等其他類型的測試服務,基金管理人需與本所協商後確定具體測試辦法。
第十六條 本指南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指南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