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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資、促進要素資源的全球化配置,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開放,2022年2月,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境內外證券市場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優化滬倫通存托憑證機制,同時將德國和瑞士納入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適用範圍。

        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是上交所與符合條件的境外證券交易所間的互聯互通機制,初期從存托憑證起步。存托憑證是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境內市場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包括中國存托憑證和全球存托憑證兩項業務。中國存托憑證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主機板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簡稱CDR)。全球存托憑證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上交所的A股上市公司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全球存托憑證(簡稱GDR)。存托憑證和基礎股票之間可以相互轉換,並因此實現了兩地市場的互聯互通。

        存托憑證的發行和上市需滿足當地的監管要求,發行人需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等。與滬港通下“投資者”跨境相互到對方市場直接買賣股票的模式不同,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是將境外基礎股票轉換為存托憑證實現“産品”跨境,存托憑證的交易結算安排則與本地的股票品種接近,以方便投資者按照本地的交易習慣和交易時間完成交易結算。目前CDR設有一定的投資者適當性門檻。投資者可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享有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及行使表決權等權利。境內外符合要求的證券經營機構可根據相關規定申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