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陽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李軍:
經查明,你作為廣東東陽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股份買賣、資訊披露等方面涉嫌嚴重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擬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的規定,對你予以公開譴責。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繫,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送達有關紀律處分的意向書(詳見附件)。
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你對該紀律處分措施有異議,應當於公告期滿後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書面回復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如要求聽證,應當在公告期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其中應當載明要求聽證的具體事項及申辯理由。如逾期不回復,將視為通知已送達,你無異議且不要求聽證,本所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對廣東東陽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李軍予以公開譴責的意向書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