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李亞、時任副董事長李建新:
經查明,你們在職責履行等方面涉嫌嚴重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擬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的規定,對你們予以公開譴責。因無法與你們取得聯繫,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們送達有關紀律處分的意向書(詳見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關違規事項向公司及其他責任人送達紀律處分意向書。
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你們對該紀律處分措施有異議,應當於公告期滿後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書面回復並附相關證據材料。擬公開譴責的當事人如要求聽證,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則的規定,及時提交書面聽證申請及相關申辯意見、證據材料。如逾期不回復,將視為通知已送達,你們無異議且不要求聽證。
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對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李亞、時任副董事長李建新予以紀律處分的意向書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二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