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黨悅棟、時任董事長沈新民、時任財務總監李臻峻:
經查明,你們在職責履行等方面涉嫌嚴重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擬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對你們予以通報批評。因無法與你們取得聯繫,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們送達有關紀律處分的補充意向書(詳見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關違規事項向公司送達紀律處分意向書。
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你們對該紀律處分措施有異議,應當於公告期滿後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書面回復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如逾期不回復,將視為通知已送達,且你們無異議。
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對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黨悅棟、時任董事長沈新民、時任財務總監李臻峻予以通報批評的意向書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二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