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雷剛、時任董事宋小剛、時任監事陶維平、程興平、時任獨立董事劉名旭、鄭明、李季鵬:
經查明,你們在職責履行等方面涉嫌嚴重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擬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對你們予以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時任董事長雷剛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無法與你們取得聯繫,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們送達有關紀律處分意向書(詳見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關違規事項向公司及其他責任人送達紀律處分意向書。
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你對該紀律處分措施有異議,應當於公告期滿後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書面回復並附相關證據材料。擬公開譴責、公開認定的當事人如對意向書的違規事實要求聽證,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則的規定,及時提交書面聽證申請及相關申辯意見、證據材料。如逾期不回復,將視為通知已送達,你無異議且不要求聽證。
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對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意向書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二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