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4-05-09

關於修改《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的通知

 

新股網上發行參與人:

為規範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業務,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進行了修改,現予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31213發佈的《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上證發〔201318號)同時廢止。

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調整了投資者持有市值的計算規則,投資者持有市值的計算口徑由“T-2日(T日為發行公告確定的網上申購日,下同)日終持有的市值”調整為“T-2日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版權所有北京大學實證法務研究所北京法意網科技有限公司titleend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投資者按持有的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簡稱“市值”)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資金申購業務,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交易系統並採用網上按市值申購方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市值計算規則

第三條  投資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資者為單位,按其T-2日(T日為發行公告確定的網上申購日,下同)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計算。

第四條  投資者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多個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併計算。

確認多個證券賬戶為同一投資者持有的原則為證券賬戶註冊資料中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證券賬戶註冊資料以T-2日日終為準。

融資融券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併計算到該投資者持有的市值中,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的市值合併計算到該證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條  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産管理專用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證券賬戶註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按證券賬戶單獨計算市值並參與申購。

第六條  不合格、休眠、登出證券賬戶不計算市值。

投資者相關證券賬戶開戶時間不足20個交易日的,按20個交易日計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七條  非限售A股股份發生司法凍結、質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限制的,不影響證券賬戶內持有市值的計算。

第八條  投資者相關證券賬戶持有市值按其證券賬戶中納入市值計算範圍的股份數量與相應收盤價的乘積計算。

第三章  基本規則

第九條  根據投資者持有的市值確定其網上可申購額度,每1萬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不足1萬元的部分不計入申購額度。

每一個申購單位為1000股,申購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次網上初始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過9999.9萬股。

第十條  投資者可以根據其持有市值對應的網上可申購額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場證券賬戶在T日申購在上交所發行的新股。申購時間為T9:30-11:3013:00-15:00

投資者在進行申購委託前需足額繳款,投資者申購量超過其持有市值對應的網上可申購額度部分為無效申購。

第十一條  投資者參與網上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購,只能使用一個證券賬戶。同一投資者使用多個證券賬戶參與同一隻新股申購的,以及投資者使用同一證券賬戶多次參與同一隻新股申購的,以該投資者的第一筆申購為有效申購,其餘申購均為無效申購。

第十二條  T日有多只新股發行的,同一投資者參與當日每只新股網上申購的可申購額度均按其T-2日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確定。

第十三條  申購委託前,投資者應把申購款全額存入其在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開立的資金賬戶。申購時間內,投資者按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以發行價格填寫委託單。一經申報,不得撤單。申購配號根據實際有效申購進行,每一有效申購單位配一個號,對所有有效申購單位按時間順序連續配號。

第十四條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負責申購資金的結算。

結算參與人應使用其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的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並應保證其資金交收賬戶在規定的資金到賬時點有足額資金用於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對新股申購的資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擔保。

第十五條  如果結算參與人在規定的資金到賬時點資金不足以完成申購新股的資金交收,則資金不足部分確認為無效申購。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資,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上交所以實際到位資金作為有效申購進行配號。具體辦法如下:

證券公司在T+116時前將資金不實的申購賬號及其對應交易單元告知上交所(對於通過託管銀行結算的基金公司等機構,由託管銀行向上交所申報並由基金公司蓋章確認),其上報的資金不實申購總額須與不到位資金總額相等;T+1日由上交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結果並核實證券公司、託管銀行上報情況後,逐一確認上述賬號的申購為無效申購;如證券公司、託管銀行未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不實的賬號告知上交所;T+1日,上交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情況,選取其所屬交易單元中申購量最大的交易單元,按照申購時間的先後順序,從最晚申購的賬號開始,依次確認無效申購,直至其申購總量對應的資金與實際到位資金相符;如其申購不足金額對應的申購量超過該交易單元申購總量,則該交易單元所有申購均確認為無效申購;同時,按照申購量從大到小的順序選擇其所屬其他交易單元,依前述方法確認無效申購(對於同一日網上發行的多只新股,如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確認情況,則對未到位資金在各只新股之間按申購資金比例分配)。由此産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證券公司、託管銀行承擔。上交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機構實施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或者通報批評、限制交易等紀律處分。

第四章  業務流程

第十六條  T-1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納入投資者市值計算的證券賬戶T-2日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T-2日賬戶組對應關係數據發給上交所。

第十七條  T日,投資者可以通過其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查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購額度。

第十八條  T日,投資者根據其持有的市值數據,在申購時間內通過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進行申購委託,並根據發行人發行公告規定的發行價格以及申購數量足額繳納申購款。

已開立資金賬戶但沒有足額資金的投資者,必須在T日申購前,根據自己的申購量存入足額的申購資金;尚未開立資金賬戶的投資者,必須在T日前在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並根據申購量存入足額的申購資金。

第十九條  T+1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發送的申購數據對申購資金進行凍結處理。T+11600前,申購資金須全部到賬。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核查,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發行人應當向負責申購凍結資金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支付驗資費用。

驗資結束後當天(T+1日),上交所根據實際到賬的新股申購資金對應的申購總量確認有效申購總量。上交所根據有效申購總量,按以下辦法配售新股:

(一)當有效申購總量等於該次股票網上發行量時,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

(二)當有效申購總量小于該次股票網上發行量時,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後,餘額部分按發行公告辦理。

(三)當有效申購總量大於該次股票網上發行量時,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個號的規則對有效申購進行統一連續配號。

第二十條 主承銷商于T+2日公佈中簽率,並根據總配號量和中簽率組織搖號抽籤,于T+3日公佈中簽結果。每一個中簽號可認購1000股新股。證券營業部應于T+3日在顯著位置公佈搖號中簽結果。

第二十一條  T+2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中簽結果進行新股認購中簽清算,並於當日收市後向各參與申購的結算參與人發送中簽數據。

第二十二條  T+3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對新股申購資金進行解凍處理,並從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賬戶上扣收新股認購款項。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中簽的認購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劃至主承銷商的資金交收賬戶。主承銷商在收到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劃轉的認購資金後,依據承銷協議將該款項扣除承銷費用後劃轉到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結算參與人在收到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返還未中簽部分的申購餘款後,將該款項返還給投資者。

T+1日至T+3日的前一自然日,網上發行申購資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予以凍結,申購凍結資金産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劃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二十三條  T+3日,網上發行結束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網上發行新股股東的股份登記。

第五章  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的銜接

第二十四條  新股按市值申購網上發行日與網下申購繳款截止日為同一日。

第二十五條  對於通過網下初步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均按照定價發行方式進行。

對於通過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按詢價區間的上限進行申購。網下累計投標確定發行價格後,T+3日,中簽投資者將獲得申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及未中簽部分的申購餘款。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T-1日之前刊登網上、網下發行公告。

第二十七條  對每只新股發行,凡參與網下發行報價或申購的投資者,不得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申購情況進行網上發行數量與網下發行數量的回撥,最終確定對網上投資者和對網下投資者的股票分配數量。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網上申購資金驗資當日,將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之間的回撥數量通知上交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上交所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根據發行公告確定的網上、網下發行量進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條  網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辦理股份登記。材料齊備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兩個交易日內完成登記。

網上與網下股份登記完成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新股股東名冊交發行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因使用多個證券賬戶申購同一隻新股、以同一證券賬戶多次申購同一隻新股,以及因申購量超過可申購額度,導致部分申購無效的,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投資者應根據中國結算相關規定管理其證券賬戶。

第三十一條  對同一隻新股發行,參與網下發行報價或申購的投資者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導致其網上申購無效的,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原由上交所、中國結算頒布的涉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購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