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16〕2237號
各會員單位和相關市場參與人:
為便於會員和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等租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順利開展滬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簡稱港股通)業務,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本所對《港股通業務指南》進行了修訂,並將名稱調整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業務指南》”,現予發佈實施。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業務指南(2016年第一次修訂)》全文可至本所網站(http://www.sse.com.cn)“規則”下的“本所業務指南與流程”欄目查詢。
擬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申請機構,應當向本所會員部提交書面申請;達到參與本所港股通測試要求後,可以向本所會員部發送測試申請郵件,郵箱地址:jdsong@sse.com.cn。會員部聯繫電話:021-68803713、021-68800645。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本所于2014年9月26日發佈的《關於發佈<港股通業務會員指南>和受理會員港股通業務開通申請的通知》(上證函〔2014〕553號)和2014年11月24日發佈的《關於租用交易單元的機構參與港股通業務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函〔2014〕78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