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以下簡稱《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於《決定》中取消的涉及我會的行政審批項目(見附件1),自《決定》發佈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有關申請。
二、對於《決定》中取消的涉及我會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見附件2),自《決定》發佈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有關申請。
三、對於《決定》中調整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的“投資諮詢、財務顧問、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審批”,自《決定》發佈之日起,行政相對人可在完成工商登記後再向我會提交有關申請。
四、與被取消、調整事項有關的後續管理方式和銜接工作安排,中國證監會將專門發佈通知。
五、中國證監會將著手清理與被取消、調整事項有關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將對外公佈。
六、有關事項取消、調整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通過制定管理規範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中國證監會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1:中國證監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附件2:中國證監會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