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19號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35號的有關要求,股票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H股公司),其內地上市部分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對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機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企業(IPO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創新層掛牌公司、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于2018年1月1日(審計報告日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後)起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包括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中對上市實體做出強制要求的相關規定)。
為做好2018年1月1日起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在資本市場的全面實施,現就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對於IPO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適用關鍵審計事項準則的期間為2017年及其以後的會計期間,2017年以前的會計期間自願適用。
二、對於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並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證監會公告〔2017〕14號)編報的重組交易,標的資産財務報表審計業務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適用關鍵審計事項準則的期間為2017年及其以後的會計期間,2017年以前的會計期間自願適用。
三、對於申請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適用關鍵審計事項準則的期間為2017年及其以後的會計期間。
四、對於新三板創新層掛牌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2018年新分入創新層的掛牌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自調整之日後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對於適用《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3號)並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號——重大資産重組報告書》(證監會公告〔2014〕35號)編報的創新層掛牌公司重大資産重組交易,標的資産與創新層掛牌公司適用同樣的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要求。
五、對於資本市場其他主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暫不要求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中對上市實體作出強制要求的相關規定。對於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其他方面的規定,應當於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六、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做好全面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準備工作,總結2017年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經驗和問題,加強事務所內部學習與培訓;強化內部品質管理,嚴格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有關要求,提高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品質;註冊會計師描述關鍵審計事項時應考慮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避免使用一般化或標準化的語言,切實提高審計報告的資訊有用性和針對性;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索引的源文件構成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對其他資訊的責任相關程式時應予以關注。
中國證監會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