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3〕4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公司可以就以下事項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發行證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者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等。
上述行政許可申請由北京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受理相關申請材料,並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註冊。
二、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可以就以下事項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未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未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者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未掛牌公司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超過200人等。
上述行政許可申請由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受理服務中心受理相關申請材料,並由中國證監會註冊。
三、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以及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後證券持有人累計未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註冊,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受理相關申請材料並進行審核,中國證監會不再進行註冊,也不出具行政許可文件。公司掛牌後,直接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範圍。
四、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申請材料,應當符合《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要求。
五、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證監會公告〔2021〕41號同時廢止。
中國證監會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