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8〕3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支援試點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1條、第1.2條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1.1條修改為:“為規範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資訊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二、第1.2條修改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資訊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境內外公司的股票、存托憑證以及權證等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資訊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上述修改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