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8〕98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詳見附件),規定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實施標準和程式。《實施辦法》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為做好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保證《實施辦法》及本次同步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8年11月修訂)》(以下統稱新規)的順利施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決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則;《決定》施行後,上市公司被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其該等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新規。
二、關於《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年報資訊披露重大違法退市情形,以2015年度作為《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財務指標起算年度,即追溯後自2015年起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將予以退市。
三、上市公司在新規施行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但已完成重組上市,且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可以向本所書面申請不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一)新規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合法合規完成重組上市,且重大違法事項均發生在該次重組上市之前,也與該重組上市無關;
(二)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且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上市公司按照本條規定提出不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申請的,應當按照《實施辦法》第八條辦理,同時聘請財務顧問及律師進行核查併發表核查意見。
本所收到上市公司上述申請後,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有關程式進行審核並作出相應決定。
四、新規施行前,已因重大違法被本所決定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規施行後36個月內申請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事宜仍適用原規則。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