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9〕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充分發揮股份回購的制度功能,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關於支援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細則》,詳見附件),現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為確保《回購細則》順利施行,現就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事項通知如下:
一、《回購細則》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未實施完畢,在《回購細則》施行後繼續實施的,應當適用《回購細則》關於回購實施的一般規定、實施程式和資訊披露等要求。
二、《回購細則》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包含多種用途但未明確各用途具體情況的,應當在《回購細則》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回購細則》規定明確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並經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式後及時披露。
三、本所于2013年3月29日發佈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上證公字〔2013〕1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