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9〕11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債券發行業務,維護債券市場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簿記建檔發行業務指引》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將公司債券發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行人不得在發行環節直接或者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債券發行的利率或者價格應當以詢價、協議定價等方式確定,發行人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託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他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二、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參與相關債券認購,屬於應披露的重大事項,發行人應當在發行結果公告中就相關認購情況進行披露。
三、主承銷商在發行結束後應當對本通知第一條及第二條中涉及事項進行充分核查,並在承銷總結報告中發表核查意見。
四、承銷機構及其關聯方參與認購其所承銷債券的,應當報價公允、程式合規,並在發行業務與投資交易業務之間設立防火牆,實現業務流程和人員設置的有效分離。
五、各市場參與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通知的,本所可依據相關業務規則,視情節輕重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六、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