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0〕37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間公司債券的申報和發行工作,妥善解決有關發行人和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實際困難,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20〕22號,以下簡稱《公告》)和《關於延長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相關事宜的通知》(證監辦發〔2020〕23號)等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積極採取措施、克服困難,盡可能及時提供經審計的2019年年度報告,並同步更新募集説明書等申請文件。
二、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根據《公告》等相關規定,已發佈年度報告延期披露臨時報告的,其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引用的2019年三季度財務報表有效期可申請延長至經審計的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日,原則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其他公司債券發行人財務報表有效期延期期限參照執行。
三、申請延長2019年第三季度財務報表有效期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應向本所提交延期申請,説明有效期延長的原因、審計進展情況、預計披露時間、發行人當前生産經營情況及是否存在影響發行條件、償債能力的有關事項等,並在募集説明書中充分披露。相關審計機構應當就未能按時出具審計報告的原因、審計進展情況及預計完成時間等出具專項意見。
四、申請延長2019年第三季度財務報表有效期的公司債券發行人,可以在募集説明書中披露2019年主要經營業績,所披露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不得與後續向本所提供的經審計的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差異。
五、申請延長2019年第三季度財務報表有效期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在募集説明書中承諾經審計的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後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條件,並就未達承諾時的投資者保護機製作出安排,就該事項至少給予債券投資者一次回售權利。
六、公司債券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應當實事求是、勤勉盡責,確因疫情影響客觀上不能按期開展審計工作及提供經審計的2019年年度報告的,方可按照本通知規定延期。本所對延長財務報表有效期的原因進行事後監管,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將依法依規處理。
七、資産支援證券相關申請文件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延期安排參照本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