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
文號:上證上字〔2002〕19號
日期:2002-2-24
關於調整和規範權益分派方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為完善和規範股權管理和權益分派工作,進一步推進我國證券登記制度的改革,有效地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決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實行新的權益分派方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權益分派業務包括送股和公積金轉增股本業務及現金紅利派發業務。
二、自2002年4月1日起,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負責受理送股和公積金轉增股本登記及現金紅利派發業務,上交所負責受理權益分派公告及新增股份上市業務。
三、上市公司或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應在申請實施權益分派前與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如需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代理髮放現金紅利,須簽訂《委託代理髮放現金紅利協議書》。
四、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實施權益分派,須在公告日五個交易日前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送股(轉增股本)登記申請表(附件1)或委託發放現金紅利申請表(附件3);
2、股東大會或基金持有人大會批准權益分派的決議;
3、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受理申請後,應在確定的權益登記日三個交易日前向上交所申請資訊披露,並提交以下材料:
1、送股(轉增股本)上市申請表(如需要,附件2);
2、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3、公告披露申請表;
4、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須在申請表上加蓋公司公章,並承諾對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合法性負責。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提交的申請表必須為列印稿。
七、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應確保權益登記日不得與配股、增發、擴募等發行行為的權益登記日重合,並確保自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請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或紅利權益登記日期間,不得因其他業務改變公司或基金的股本數或權益數。
八、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提交的申請表中的股本數或權益數應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數據為準。
九、為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自2002年4月1日起,送股及轉增股本産生的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的上市日,由現行的R+1日改為R+2日,即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股權登記日(R)後第二個交易日上市流通。
十、本通知發佈前已執行的有關業務規則如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送股(轉增股本)登記申請表
2.送股(轉增股本)上市申請表
3.委託發放現金紅利申請表
附件1
送股(轉增股本)登記申請表 (表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特委託貴公司全權代理實施本公司的送股及轉增股本方案,現將有關事項申請如下:
公司全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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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A股代碼 |
| A股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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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 股權登記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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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B股代碼 |
| B股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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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 股權登記日 |
| 最後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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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送股比例 |
| 每股轉增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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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送轉比例(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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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股 | 變動前 | 變動數 | 變動後 | |
發起人國家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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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國有法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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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境內法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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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境外法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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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自然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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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發起人國家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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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發起人國有法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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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發起人境內法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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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發起人境外法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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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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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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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份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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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A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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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股(B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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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份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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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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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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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股送股和轉增股比例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至小數點後六位數;
2、送股和轉增股的股本數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數為準;
3、本申請表必須為列印稿,不得手寫改動。
申請人聲明:
我公司保證向貴公司提供的書面和電子申請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與合法。因提供資料有誤或由於我公司的原因導致本次送股、轉增股本方案無法實施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我公司承擔。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經辦人(簽字): 申請日期:
電話: 傳真:
地址: 郵編:
以下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填寫
送股登記編號:
經辦人: 復核人: 日期:
附件2
送股(轉增股本)上市申請表(表二)
上海證券交易所:
根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特申請本次送股(轉增股本)方案實施後新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現將有關事項申請如下:
A股代碼 |
| B股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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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簡稱 |
| B股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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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 除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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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上市增量 |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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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A股上市日 |
| A股上市增量 | 股 |
新增B股上市日 |
| B股上市增量 | 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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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申請表必須為列印稿,不得手寫改動。
董事會秘書(簽字):
申請日期:
電話:
傳真: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部 初審人:
復審人:
日期:
附件3
委託發放現金紅利申請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據公司股東大會(持有人大會)決議,特委託貴公司全權代理髮放本公司派發的以下現金紅利,現將有關事項申請如下:
公司全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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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代碼 |
| A股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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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 | 股權登記日 |
| 除息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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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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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股紅利(稅前) | 元 | 每股紅利(稅後) | 元 |
| B股代碼 |
| B股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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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股權登記日 |
| 除息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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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 最後交易日 |
| 發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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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股每股紅利(稅前) | 美元 | B股每股紅利(稅後) | 美元 |
派發年份 |
| 派發(年度\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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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種類 | 代發股數(股) | |||
A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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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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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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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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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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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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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股:每股應付紅利額(稅前、稅後)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至小數點後三位數。
2、B股:每股應付紅利額(稅前、稅後)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至小數點後六位數。
3、本申請表必須為列印稿,不得手寫改動。
申請人聲明:
我公司保證向貴公司提供的書面和電子申請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與合法。因提供資料有誤或由於我公司的原因導致本次委託發放現金紅利無法實施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我公司承擔。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蓋章)
經辦人(簽字): 申請日期:
公告日期:
電話: 傳真:
地址:
郵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經辦人: 復核人: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部
初審人: 復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