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7〕24號
各上市公司:
近期,中國證監會修訂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根據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公司做好《實施細則》的宣傳教育,提醒相關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實施細則》的規定。特別應當提醒,《實施細則》發佈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與證券公司技術系統聯合調試前,本所將根據相關臨時安排,為股東辦理其按照《實施細則》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業務。
三、本所對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的行為進行監管,發現違規的,將按業務規則採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四、《實施細則》執行過程中有疑問的,請以書面形式諮詢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