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0〕10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式,加大退市監管力度,保護投資者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上證發〔2019〕52號,以下簡稱原《上市規則》)涉及退市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詳見附件,以下簡稱新《上市規則》)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因相關內容已被吸收入新《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上證發〔2018〕98號)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上證發字〔2015〕21號)同時廢止。
為便於新《上市規則》的順利施行,現將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於新《上市規則》生效實施前已經被暫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後續適用原《上市規則》決定公司股票是否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適用原《上市規則》及原配套業務規則實施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相關程式。
二、對於新《上市規則》生效實施前未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適用新《上市規則》第13.3.2條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時,以2020年度作為首個起算年度;在適用新《上市規則》第13.5.2條第(四)項規定的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時,以2020年度作為首個起算年度。
三、對於新《上市規則》生效實施前因觸及原《上市規則》第13.2.1條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報告披露前,本所對其股票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報告披露後,本所適用新《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其股票是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
四、對於在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後,出現2018年度至2020年度連續虧損但未觸及新《上市規則》第13.3.2條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本所適用新《上市規則》有關規定決定是否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五、新《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五)項規定的市值退市指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對於2020年12月31日股票收盤價低於1元人民幣的股票,在適用新《上市規則》第13.2.1條相關規定時,新《上市規則》生效實施前後股票收盤價連續低於人民幣1元的交易日連續計算;按照前述情形計算,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並被終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相關安排適用原《上市規則》及原配套業務規則。
六、對於新《上市規則》生效實施後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據後續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導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內的任意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原《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導致公司在2020年及以後年度中的任意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新《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七、上市公司在適用新《上市規則》第13.9.1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度作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度至2020年度作為最近連續3個會計年度。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2.《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修訂説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