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0〕57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範滬市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相關業務,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和評估可轉債交易的相關風險,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備條款》,詳見附件)。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在本通知實施後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的,應當以紙面或者電子形式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證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購或者買入委託,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者,可轉債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申購、交易該發行人發行的可轉債,不適用前述要求。
二、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必備條款》制定《風險揭示書》並組織客戶簽署,向客戶充分揭示可轉債投資相關風險事項。證券公司應當做好《風險揭示書》電子簽署、客戶交易許可權控制等相關技術系統改造工作,並按照相關要求定期報送技術系統改造及組織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情況。
三、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評估投資者對可轉債交易風險的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
四、證券公司應當做好可轉債業務投資者教育工作,通過公司網站、微信、微網志及營業場所等渠道,向投資者及時、充分告知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6日起實施。本通知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特此通知。
附件: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