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0〕1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滿足特定機構投資者資金配置需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特定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指引》有關條款進行了修訂,並將規則名稱調整為“《特定機構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指引》”。新修訂形成的《特定機構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指引》(詳見附件)現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2年11月20日發佈的《關於發佈<特定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指引>的通知》(上證會字〔2012〕22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