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8〕24號
各會員單位:
為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推進建立“以監管會員為中心”的交易行為監管模式,充分發揮會員在客戶交易行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與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加強重點監控賬戶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重點監控賬戶,是指因頻繁發生異常交易行為或發生嚴重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採取列為重點監控賬戶監管措施的投資者相關證券賬戶。
二、投資者因異常交易行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將其名下證券賬戶列為重點監控賬戶:
(一)3個月內被本所採取2次書面警示監管措施;
(二)被本所採取暫停賬戶交易監管措施;
(三)被本所實施限制賬戶交易紀律處分;
(四)濫用資金、持股、資訊、技術等優勢,實施嚴重異常交易行為或明顯涉嫌市場操縱的;
(五)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為應當予以重點監控的其他情形。
重點監控期間為6個月。被本所實施限制賬戶交易紀律處分的,重點監控期間為紀律處分決定書確定的限制交易期間及限制交易期滿後6個月。重點監控賬戶持有人在重點監控期內再次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重點監控期間順延6個月。具體起止時間由本所發送名單時明確。
三、本所通過“會員專區-市場監察專欄”向全體會員發送重點監控賬戶名單及相關資訊。
本所于每月的第5個交易日前,發送當月重點監控賬戶名單(樣張詳見附件1)。對於出現本通知第二條第(三)(四)項情形的賬戶,本所將及時發送相關名單資訊(樣張詳見附件2)。
會員應當及時下載並查看相關證券賬戶是否指定交易在本公司。
四、會員有客戶被納入重點監控賬戶名單的,應當從以下方面加強相關客戶的交易管理工作:
(一)及時聯繫客戶,告知其已被本所採取列為重點監控賬戶的監管措施,會員將對其採取交易監控、資訊核查等綜合管理措施,並向客戶進行合規交易培訓,要求其規範交易。會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告知事項和合規交易培訓內容,並由客戶簽字確認。
(二)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補充協議,約定會員如發現客戶存在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或者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可以拒絕接受其委託或終止與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係。
(三)重新核查客戶的基本情況,包括資金來源、資産規模、賬戶實際控制人和操作人、與其他賬戶之間的關聯關係等,並持續跟蹤和監控客戶的資金流動和證券交易情況。
(四)在監控系統中設置有針對性的監控指標和預警參數,對客戶的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控。對涉嫌異常交易的行為,會員應當及時警示客戶,要求其規範交易行為;對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或者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會員應當根據委託代理協議,拒絕接受其委託或終止與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係,並及時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本所報告。
(五)會員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五、會員應當於每季度首月的第5個交易日前,以季度報告形式向本所報告上季度重點監控賬戶的管理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客戶進行合規教育情況;
(二)對客戶基本情況的核查過程和結果;
(三)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監控指標和預警參數設置情況;
(四)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的識別、核查、制止和報告情況;
(五)客戶新開證券賬戶、變更指定交易等賬戶變動情況(如有);
(六)會員採取的其他針對性管理措施及效果評估。
該季度內沒有客戶賬戶被列為重點監控賬戶的,無需提交上述報告。
六、重點監控賬戶持有人申請新開證券賬戶,或申請重新辦理指定交易的,須臨櫃辦理。會員應當對其申請開展審慎評估。會員認為可以開立賬戶或辦理指定交易的,應當要求客戶向其書面承諾合規交易,並留存經合規負責人電子或書面形式確認的評估審核文件。
會員為重點監控賬戶持有人新開證券賬戶或辦理重新指定交易的,應當於次月的第5個交易日前,以月度報告形式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將該重點監控賬戶持有人的相關情況向本所報告。
新開證券賬戶或賬戶重新指定交易後6個月內,該新開賬戶或重新指定交易賬戶因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採取監管措施的,本所將約見相關會員合規風控、經紀業務負責人進行談話提醒,並視情況要求相關責任人員參加本所的合規交易培訓。
新開證券賬戶或賬戶重新指定交易後6個月內,該新開賬戶或重新指定交易賬戶因異常交易行為被採取2次及以上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的,本所將對相關會員及其責任人員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並視情況對相關會員開展現場檢查。
七、會員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針對本所重點監控賬戶的具體管理制度規定;在技術系統中建立管理臺賬,對於其中已開戶的客戶做出標記,採取相應監控措施。
會員應當於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一個月內,就公司的重點監控賬戶管理制度和資訊技術系統建設情況形成專項報告,向本所報備。上述有關制度、系統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後續定期報告中予以説明。
八、會員按照本通知向本所提交的季度報告、月度報告、專項報告及臨時報告,應當蓋章並通過“會員專區-市場監察專欄”上傳至本所(格式要求詳見附件3)。
九、會員應當對本所發佈的重點監控賬戶名單及相關資訊保密,並建立相應的保密工作機制。除依法向行政、司法等有權機關提供外,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其以任何方式洩露給第三方或另作他用。
十、會員應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協同本所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對於客戶交易行為管理不力、短期內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頻發的會員,本所將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現場檢查。
十一、會員未按要求履行重點監控賬戶管理相關職責,違反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等規定的,本所視情節輕重,對會員及其相關人員單處或者並處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監管談話、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或者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或限制交易許可權等紀律處分。
十二、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