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
文號:上證基字〔2013〕33號
日期:2013-02-07
各會員單位、結算參與機構:
為促進國債交易所交易基金(以下簡稱“國債ETF”)市場發展,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投資交易需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決定自2013年3月25日起,將國債ETF計入現有債券質押式回購質押庫。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國債ETF是指單市場國債ETF,即跟蹤滬市國債指數的ETF,或雖然跟蹤跨市場指數但基金通過抽樣複製技術選取的申贖組合證券僅包含上交所上市交易國債的ETF。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債ETF可申報計入回購質押庫並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
(一)國債ETF的凈資産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二)有兩個及以上證券公司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引》的要求為其提供流動性服務。
相關國債ETF不再符合上述條件的,中國結算可商上交所停止其回購質押券資格。
三、國債ETF的標準券折算值指每份國債ETF折合的標準券。國債ETF的標準券折算值按如下公式計算,並參照《標準券折算率管理辦法》進行發佈和管理:
(一)上市首2個交易日的標準券折算值計算公式為:
標準券折算值=計算參考價×93%。
其中,計算參考價是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規定方式計算並向上交所提供的基金份額凈值或參考值。
(二)自上市後第3個交易日起,標準券折算值計算公式為:
標準券折算值= Min(上個交易日收盤價,上個交易日加權平均成交價)×(1-波動率)×折扣系數。
其中:
1.收盤價和加權平均成交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以成交量為權重。
2.波動率=(最近5個交易日的最高收盤價-最近5個交易日的最低收盤價)÷[(最近5個交易日的最高收盤價+最近5個交易日的最低收盤價)÷2]。
3.折扣系數具體取值由中國結算根據該基金産品的性質等具體情況確定和調整,初期暫定為97%。
四、投資者當日買入或者申購後由上交所交易系統確認記增的ETF份額可申報進入回購質押庫;投資者當日申報出庫的ETF份額可以賣出或者贖回。對於客戶的融資回購到期,各會員單位、結算參與機構應嚴格做好客戶風險管理,進行相關前端控制,確保客戶在庫質押券足額,並完成相應資金交收義務。
五、投資者當日申報出庫的國債可用於申購國債ETF,當日贖回國債ETF獲得的國債可以申報入庫。
六、投資者申報入庫的國債ETF的單位為份;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份。
七、已進入回購質押庫的國債ETF份額,不得賣出和贖回。
八、證券公司開展國債ETF的回購交易,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控制指引》的要求,對投資者回購標準券使用率、回購放大倍數和交易情況進行監控。回購標準券使用率不得超過90%,回購放大倍數不得超過5倍。
九、直接擁有或者租用上交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在未通過上交所與中國結算組織的測試之前,不得開展國債ETF的回購業務。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