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8〕11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提升上市基金流動性,規範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引》(上證發〔2015〕48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指引》,詳見附件),現予以發佈,並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
《指引》正式實施後,已在本所備案的基金流動性服務商自動成為一般做市商,並可按《指引》有關規定向本所申請主做市商資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引(2018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