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6〕61號
各會員單位和相關市場參與人:
根據2016年8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合公告》、中國證監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託協議必備條款》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進行了修訂,現予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證券公司應于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有關規則,並在其網站予以刊登。證券公司應及時更新《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託協議》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對於新申請開通港股通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充分告知其有關風險,並要求其簽署包含修訂後必備條款的委託協議和風險揭示書;對於已經開通港股通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補充揭示相關風險。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託協議必備條款(2016年修訂)
2.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2016年第二次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