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8〕7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優化完善滬港通機制,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一百零八條進行了修訂,修訂內容如下:
一、新增“券商客戶編碼”作為申報要素及相關安排,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滬股通交易申報採用限價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滬股通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經紀商代碼、券商客戶編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本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其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資訊,或者從中國結算調取券商客戶編碼涉及的投資者資訊。”
二、新增“券商客戶編碼”的定義,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十八)款後,增加一款“(二十九)券商客戶編碼:指聯交所參與者分配給其客戶的唯一的、可據以識別投資者身份的數字編碼。”
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全文重新發佈,並自2018年9月17日起實施。本所2018年8月6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上證發〔2018〕6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