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未股改股票實施差異化交易監管的通知
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
文號:上證發〔2014〕3號
日期:2014-1-7
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現就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實施差異化交易監管的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價格漲跌幅限制為±5%。
二、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三、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進行核查並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所2007年1月4日發佈的《關於對未股改股票實行差異化交易制度的通知》(上證交字〔2006〕1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