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
文號:上證發〔2014〕23號
日期:2014-04-15
各市場參與人: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08〕1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已于2014年2月12日廢止。為配合《指導意見》廢止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就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等業務限制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東在一個月內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接近、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的,不再作為異常交易行為予以監控。
二、廢止《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上證交字〔2008〕6號)、《關於發佈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的通知》(上證法字〔2008〕4號) 、《關於加強客戶解除限售股份減持行為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會字〔2008〕33號)和《關於強化客戶解除限售股份減持行為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證會字〔2009〕8號)。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上證法字〔2008〕5號)、《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上證發〔2013〕23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上證公字〔2010〕46號)、《關於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相關問題的通知》(上證交字〔2013〕20號)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中,關於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