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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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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合公告》,決定原則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滬港通)。兩地投資者可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022年5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合公告》,原則同意兩地交易所將符合條件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以下統一簡稱ETF)納入互聯互通。ETF納入互聯互通後,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ETF基金份額。

        滬港通,即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兩地投資者委託上交所會員或者聯交所參與者,通過上交所或者聯交所在對方所在地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聯交所參與者,通過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上交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

        港股通,是指滬港通下的港股通,即投資者委託上交所會員,通過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聯交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

        中國結算、香港結算相互成為對方的結算參與人,為滬港通提供相應的結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