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應制定選擇客戶的具體標準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規定範圍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佔其凈資本的比例應符合證監會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盯市
◎當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其交易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稱《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正式啟動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市場普遍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何謂融資融券
問:什麼是融資融券業務?什麼是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有何不同?
答: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經營活動。客戶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的交易活動,則稱為融資融券交易,又稱信用交易。融資融券業務是對證券公司而言的,融資融券交易則是對證券公司的客戶,也就是投資者而言的。
融資融券交易又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為融資交易;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為融券交易。
融資融券交易與大家熟悉的普通證券交易,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是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買入證券時,必須事先有足額資金;賣出證券時,則必須有足額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則不同,投資者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則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
二是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託買賣的關係,因此不需要向證券公司提供擔保;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託買賣的關係,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係,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並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作為擔保物。
三是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其自行承擔,可以買賣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證券,還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所以投資者只能在與證券公司約定的範圍內買賣證券。
引入融資融券有何積極意義
問: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引入融資融券交易有何積極意義和作用?
答:一般認為,融資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一是價格發現功能。融資融券機制的存在,可以將更多的資訊融入證券的價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證券的內在價值。二是市場穩定功能。完整的融資融券交易,一般要通過方向相反的兩次買賣完成,即融資買入證券的投資者,要通過賣出所買入的證券,償還向證券公司借入的資金;融券賣出的投資者,則要通過買入所賣出的證券,償還向證券公司借入的證券。因此,融資融券機制具有一定的減緩證券價格波動的功能,有助於市場內在的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三是流動性增強功能。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證券供求,增加市場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交易,增強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四是風險管理功能。融資融券交易不僅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還有利於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市”的狀況,方便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
此外,在我國現階段,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還是拓寬證券公司業務範圍、改善證券公司盈利模式的有益探索。
開展融資融券條件是否成熟
問:為什麼我國過去禁止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目前是否具備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條件?
答:對投資者而言,如果對市場走勢判斷正確,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可以放大盈利,但如果買賣方向錯誤,也可能放大虧損;對證券公司而言,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可以增加盈利來源,但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戶違約風險,也會承受較大的損失;對整個市場而言,融資融券交易可以放大市場證券供求、活躍市場交易,但如果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即標的證券)流通量小、市場管理不當,也容易産生過度投機等負面作用。
過去,由於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小、證券公司風險控制能力弱、投資者結構不合理、證券監管經驗不足等原因,我國法律嚴格禁止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近年來,在國務院的正確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援下,股權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品質、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等一系列改革發展工作深入推進,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取得積極進展,已經出現一批符合融資融券要求的上市證券,部分優質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內部管理水準有了提高,投資者的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也在增強,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因此,修訂後的《證券法》規定,經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此次我會制定、發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就是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穩步推進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重要步驟。
我們説目前已經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基本條件,並不意味著開展這項業務沒有風險。即使是在成熟市場,融資融券也是一項風險較高的業務,對投資者的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水準都有較高的要求。投資者要充分認識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只有在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相應的風險承擔能力,並了解相關業務規則後,才能參與這種交易;證券公司也要慎重對待這項新業務,增強風險意識,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本著對投資者負責、對公司自身負責的態度,謹慎選擇客戶、防範違約風險和操作風險,不可片面追求盈利而放鬆風險控制。
為何要“先試點、後推開”
問: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為什麼要堅持“先試點、後推開”的原則?
答:規範的融資融券業務和融資融券交易,對我國市場而言,是一個全新的事物;對這一新事物,市場各方,包括證券公司、投資者、證券交易所和監管機構等,都需要一個認識、了解和把握的過程,有關規則也有一個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過程。為了積極穩妥地做好有關工作,降低可能産生的風險,我會採取了“先試點、後推開”的辦法。在實施步驟上,初期只批准少數優質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試點公司只能將自有證券和資金出借給客戶,客戶買賣的標的證券僅限于證券交易所公佈範圍內的上市證券。待試點取得經驗、有關規則進一步完善後,再批准其他具備條件的證券公司從事這一業務,並逐步擴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這樣做,有利於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糾正可能存在的偏差,同時也有利於減緩市場震動。
試點證券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
問: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證券公司應該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答:《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未經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證券公司,必須具備已經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三年以上、經營行為規範、財務狀況良好等七項條件。
值得説明的是,《試點管理辦法》特別要求,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應當已經我會認可,並且已對實施進度作出明確安排;同時規定,證券公司只能向交易結算資金已經納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戶融資、融券。這樣規定,一是為了再次傳遞監管機構督促證券公司加快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的資訊,進一步推動第三方存管工作;二是為了保障客戶資産的安全,防止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向客戶融資。
此外,《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向我會提交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等申請材料。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際上是擴大業務範圍,而業務範圍是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由於融資融券是一項新業務,目前證券公司的章程都沒有規定公司可以從事這一業務,因此要開展這項業務的試點,應當修改公司章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再者,融資融券業務是一項風險較高的業務,公司是否能開展這項業務、承擔相應的風險,也以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為宜。這也是保障股東對公司重要事務的知情權、決策權的要求。將來,待證券公司的章程對這一業務作了規定後,可以考慮調整要求申請人提交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
我會受理證券公司的試點申請後,將按照《試點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合規經營情況、內控水準等進行常規審核,並組織有關專家按照公正的程式對申請人的試點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嚴格按照標準選擇試點公司,成熟一家推出一家。許可條件是公開的,判斷標準是客觀的,評審程式是公正的,最後作出的許可決定也會是公正、公平的。
會否衝擊其他證券公司
問:允許少數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會不會對其他證券公司帶來衝擊?
答:允許少數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確有可能引起客戶在證券公司之間的轉移,從而對其他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帶來一定的影響。但應當指出的是,被批准試點的證券公司是優質公司,這種基於公司資質差異的客戶轉移是一種正常現象,有利於形成對證券公司的正向激勵機制。考慮到客觀上不是所有的優質公司都會同時獲准開展試點,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客戶轉移,保持行業的相對穩定,同時也為了方便證券公司了解客戶,《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戶融資、融券。以後,隨著試點公司範圍的逐步擴大,客戶在優質公司之間由此而轉移的可能性會越來越小。
如何控制融資融券風險
問:《試點管理辦法》對融資融券試點規定了哪些風險控制措施?
答:為控制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防止市場操縱和非正常波動,《試點管理辦法》參考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規定了一系列風險控制措施:一是規定,證券公司應當了解客戶的基本情況,制定選擇客戶的具體標準,向具有相應的證券投資經驗、風險承擔能力和良好的資信狀況的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二是規定,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並規定客戶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也自動成為對證券公司的擔保物;三是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範圍;四是規定,證券公司向全體客戶、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佔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五是規定,證券公司應當逐日盯市,並在客戶未能按期補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時,依據合同約定實行強制平倉;六是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對每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和融券賣出量佔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並可以對融資融券交易指令進行前端檢查,當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時,可以暫停交易。
如何確保擔保證券和資金安全
問:怎樣保障投資者交付證券公司、用於向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的資金和證券的安全?
答:前面已經介紹,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交付證券公司的資金和證券,包括其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都是對證券公司的擔保物,其性質與在普通證券交易中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保管的資金和證券不同。由其作為擔保物的性質和融資融券交易的特點所決定,《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這部分資金和證券,分別存入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和在登記結算公司開立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中。為了保障這部分資金和證券的安全,《試點管理辦法》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證券公司應當為每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用於記載其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並委託登記結算公司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維護。
二是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通過存管協議委託商業銀行為每一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用於記載其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商業銀行依據存管協議負責維護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三是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送交對帳單,併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客戶也可以通過登記結算公司和商業銀行查詢有關數據。
四是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登記結算公司開立專門的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和資金結算。
五是規定,除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收取客戶歸還的證券和資金、按照約定處分擔保物等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客戶的擔保證券和資金。
按照以上規定,客戶交付證券公司的擔保證券和擔保資金,都是在第三方機構的監控之下且封閉運作的,客戶可以隨時查詢其變動情況,因此其安全性的維護與第三方存管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一樣,是有制度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