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文號:上證發〔2013〕4號
日期:2013-09-26
各市場參與人、各結算參與人: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共同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國債預發行(試點)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同意,現予以發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國債預發行交易的大宗交易方式暫不實施,具體實施時間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另行通知。
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國債預發行交易履約保證金比例暫定為10%;《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證券交收不足的補償金標準,暫定為證券交收不足部分面值的1‰。
三、國債預發行交易代碼段為751800-751819,代碼可以重復使用。其中,通過利率招標發行的國債,其預發行交易代碼段為751800-751809;通過價格招標發行的國債,其預發行交易代碼段為751810-751819。
四、國債預發行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五、市場參與人參與國債預發行交易,應當通過上交所網站下載並安裝報盤軟體;需使用客戶端的,應下載並安裝最新客戶端軟體。市場參與人應根據國債預發行專項測試方案和相關技術文檔及測試通知要求做好相關準備,落實專人負責測試工作,按照測試方案通過測試並反饋測試結果後方可進行國債預發行交易。
各市場參與人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單個參與者凈買入餘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劃發行量的6%。
六、結算參與人在開展國債預發行交易之前,應確保已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價差保證金賬戶,若因未及時開立價差保證金賬戶導致保證金結算無法正常進行的,相關情況將予以記錄並作為評估結算參與人結算業務開展情況的參考依據之一。
七、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國債預發行交易委託前,應當確認投資者具有上交所債券市場專業投資者資格。證券公司應當做好投資者宣傳與風險提示工作,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嚴格控制國債預發行交易業務的相關風險。
八、國債承銷團成員在開展國債預發行交易的國債招標日12:30前,應當向上交所提交該期國債在上交所市場的場外分銷計劃量。
九、國債預發行交易的經手費標準參照國債現券交易的收費標準執行,試點期間國債預發行交易的經手費暫免收取。
十、各市場參與人及結算參與人在開展國債預發行交易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上交所與中國結算。上交所指定聯繫部門為債券業務部,中國結算指定聯繫部門為上海分公司業務發展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國債預發行(試點)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