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5〕7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加强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考虑到市场及相关机构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中关于投资者询价及做市商提供双边回应报价(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