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2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託協議必備條款(2022年修訂)》。上交所相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介紹一下修改《實施辦法》的背景。
答:前期,為落實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以下簡稱ETF)納入互聯互通投資標的共識和《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相關要求,進一步豐富互聯互通交易品種,持續優化完善互聯互通機制,上交所就修訂《實施辦法》向市場公開徵求了意見。徵求意見期間,關於ETF納入互聯互通標的,上交所共收到14家市場主體關於放寬ETF標的選取條件等建議;關於規範內地投資者返程參與滬股通,未收到市場意見、建議。基於雙方監管機構達成的共識,為儘快推動ETF納入標的相關工作,進一步促進互聯互通規範發展,在吸收市場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上交所正式發佈《實施辦法》,並將結合業務開展情況持續研究ETF標的選取條件等意見、建議,進一步優化完善滬港通機制。
二、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實施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
答:一是明確ETF納入互聯互通標的具體安排。將滿足條件的上交所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股票ETF納入滬港通標的範圍,具體如下:上交所ETF過去6個月日均資産規模達15億元人民幣,且其成份證券以滬深股通標的股票為主;聯交所ETF過去6個月日均資産規模達17億元港幣,且其成份證券以港股通標的股票為主,不得屬於合成ETF、杠桿及反向産品。此外,納入標的的ETF須同時滿足上市滿6個月、其標的指數發佈滿一年等要求。原則上標的ETF每半年調整一次。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納入考察截止日為2022年4月29日。後續,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公佈首次納入港股通的ETF名單及生效日期,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公佈首次納入滬股通的ETF名單及生效日期。
二是規範內地投資者返程參與滬股通交易行為。發佈內地投資者的範圍和界定標準,明確滬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為給予香港經紀商等聯交所參與者充分的準備時間,相關規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後,對已開通滬股通交易許可權的內地投資者設置一年的過渡期安排。
三、問:請簡要介紹一下《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的修訂背景及主要內容。
答:為了使投資者充分了解交易港股通ETF的相關風險,上交所聯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共同修訂了《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要求會員充分告知投資者相關風險,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有關教育服務工作。
《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主要增加了港股通ETF的風險提示條款。整體來看,港股通ETF在交易機制、每日額度限制控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清算交收和風控安排等方面與滬港通現有股票機制基本一致,但港股通ETF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終止上市情形,或者發生清盤業務等方面有特殊制度安排,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産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