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文號: 中債字[2006]167號
日期:2006-10-25
關於發佈《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
各結算成員:
為規範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業務行為,維護買斷式回購參與者合法權益,我公司制定了《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業務操作細則》(見附件),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業務暫行細則》同時廢止。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業務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交易結算操作行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成員進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業務,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並按本細則進行業務操作。
第三條 中央結算公司為簽署《債券買斷式回購主協議》的結算成員辦理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業務。
第四條 結算成員達成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後,應及時向中央債券簿記系統(以下簡稱“簿記系統”)發送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結算指令,交易結算雙方的結算指令 匹配成功後自動生成首期結算合同和到期結算合同,簿記系統據此辦理債券的交割過戶手續。結算雙方應保證買斷式回購結算業務于指定交割日日終前完成。
第五條 簿記系統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接收結算指令:
(一)結算雙方中的付券方在成交當日(或交割日)通過簿記系統客戶端發送交易結算指令,收券方及時進行確認;
(二)根據交易系統在成交日傳送至簿記系統的交易數據,簿記系統生成待確認的交易結算指令,結算雙方應在成交當日(或交割日)通過各自的簿記系統客戶端對結算指令進行確認。
第六條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雙方目前可以選擇使用的債券結算方式包括券款對付、見券付款和見款付券三種。
第七條 買斷式回購期間內發生債券付息,中央結算公司收到債券發行人撥付的利息後,劃付至債權登記日日終登記的債券持有人指定的資金賬戶。
第八條 為規避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違約風險,中央結算公司為結算成員提供保證券和集中保管保證金的服務,由結算雙方自行協商選擇使用。保證金集中保管的具體操作詳見中央結算公司《債券交易結算保證金集中保管操作細則》。
第九條 結算成員選擇保證券或由中央結算公司為其集中保管保證金的,應事先與中央結算公司簽訂《保證金(券)保管協議》。保證券和保證金及其孳息歸提交方所有。
中央結算公司將結算成員提交的保證金全額存入中央結算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的賬戶中,不得挪用。
第十條 結算成員選擇保證金的,應事先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保證金專戶。
第十一條 在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到期完成後,中央結算公司將對應的保證金按照提交方在開立專戶預留印鑒卡中指定的資金匯路全額返還,提交方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二條 結算雙方應在單筆交易的結算指令中填入完整的保證券的相關要素,並保證在約定的提交日日終前提交足額的保證券。
第十三條 保證券提供方可以通過簿記系統終端查詢債券凍結和解凍情況。
第十四條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業務雙方可以通過各自的簿記系統終端查詢結算指令、合同交割單、賬戶資料和業務臺賬等相關憑證。
對於券不足或款不足所造成的結算合同失敗,結算成員可以通過各自的簿記系統終端查詢《交割失敗通知》和《買空(或賣空)通知》。
第十五條 結算成員辦理應急業務,應按照中央結算公司相關規則,事先在中央結算公司預留所有印鑒、密押等資料。
第十六條 買斷式回購業務與質押式回購業務的應急密押公式相同。
第十七條 中央結算公司根據結算成員委託代辦發送應急結算指令,中央結算公司不對結算成員用於結算的資金或債券是否足額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具體操作辦法見中央結算公司辦理應急業務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中央結算公司將按照人民銀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中的授權,負責買斷式回購結算業務的日常監測工作,對未簽署 《債券買斷式回購主協議》而開辦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和因錯發、漏發結算指令而導致在交割日未完成結算業務等違反操作規程的結算成員,視其程度發出提示或警 示,並及時向人民銀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買斷式回購結算業務中的異常行為。
第十九條 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到期時,結算雙方中任意一方出現不能履約的情況,需按照《債券買斷式回購主協議》中的違約處理條款執行。其中對保證券和買斷 式回購標的債券需要辦理清償過戶的,如雙方有協議,中央結算公司根據書面指令和協議辦理過戶;雙方無協議的,中央結算公司根據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有效文 件辦理。
第二十條 中國債券資訊網(www.chinabond.com.cn)為結算成員提供買斷式回購業務的結算行情和相關統計資訊。
第二十一條 買斷式回購業務的收費標準按照《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業務收費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中央結算公司。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