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業務部函[2015]9號
各期權經營機構及其他市場參與人:
為加強對通過電腦程式實現自動下單或者快速下單的股票期權交易(以下簡稱“程式交易”)的管理,防範程式交易可能引發的風險,維護股票期權交易秩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現就股票期權程式交易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建立程式交易接入管理制度,明確客戶進行程式交易的相關要求和管理機制,對客戶進行程式交易實行嚴格的接入和認證管理。
二、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程式交易管理制度,對客戶使用自有、第三方提供或者期權經營機構提供的交易軟體或者介面進行程式交易的申請,進行審核、測試及認證,對符合條件的客戶開通程式交易許可權,並與客戶簽署程式交易業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客戶未提出程式交易申請或者未通過認證的,期權經營機構不得為其開通程式交易許可權。
三、客戶使用自有、第三方或者期權經營機構提供的交易軟體或者介面進行程式交易的,應當事先向期權經營機構提出申請,經期權經營機構開通程式交易許可權後,方可進行程式交易。
客戶未開通程式交易許可權即自行開展程式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後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向本所報告。
四、期權經營機構應當為已開通程式交易許可權的客戶設置專門的接入櫃檯系統的委託通道,並和未開通程式交易許可權的客戶接入櫃檯系統的委託通道實行隔離管理。
五、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程式交易的備案要求,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提前五個交易日向本所進行備案:
(一)期權經營機構自行進行程式交易的;
(二)客戶申請使用自有、第三方或者期權經營機構提供的交易軟體或者介面進行程式交易,期權經營機構經審核、認證後擬為其開通程式交易許可權的;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加強對程式交易的運作監控,並針對自身及客戶程式交易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建立預防、發現與處置機制,自覺維護期權交易的正常秩序。
客戶進行程式交易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異常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與客戶的約定,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客戶交易許可權、為客戶提供緊急撤單服務等,並立即向本所報告。
七、期權經營機構、客戶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本所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衍生品業務部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