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期權經營機構: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于2015年5月3日發佈了《關於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5〕44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通知》中有關問題補充説明如下:
一、與本所前次發佈的持倉限額調整通知的銜接問題。根據本所3月30日發佈的《關於調整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5〕32號),期權經營機構已經將合約賬戶開立滿1個月且期權合約的成交量達到20張的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調整為100張的,投資者可以繼續保持這一持倉限額,無需調回20張,待投資者符合本《通知》條件時,期權經營機構可將其權利倉持倉限額調整為1000張。
二、關於“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認定。期權經營機構可採用投資者最近一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投資者的風險等級應不得低於“穩健型”,具體認定由期權經營機構結合客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三、關於合約賬戶開立時限的要求。原則上,投資者要獲得2000張或5000張的權利倉持倉限額,應當滿足合約賬戶開立滿1個月的條件,但是對於具備三級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期權經營機構可以縮短其合約賬戶開立時限要求。
四、關於持有多個合約賬戶投資者持倉限額的確定。對於持有多個合約賬戶的投資者,在其提供合約賬戶相關憑證或交易記錄的情況下,期權經營機構可以將其合約賬戶中最高的持倉限額作為其他合約賬戶的持倉限額。
五、為明確市場參與者預期,保持持倉限額管理制度連續性,本所年內將不再對持倉限額標準進行調整。
特此説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衍生品業務部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