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業務部函[2015]21號
各期權經營機構:
近期,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陸續接到期權經營機構就持倉限額管理工作提出一些疑問,現將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 關於自有資産餘額的計算問題。本所2015年5月3日發佈的《關於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自有資産餘額指投資者託管在該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餘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其中,證券市值包括期權合約市值,計算方法為:期權合約市值=∑期權合約實時成交價或最新結算價×合約單位×合約張數×(±1)。當投資者持有權利倉時,期權合約市值計為正值;當投資者持有義務倉時,期權合約市值計為負值。
二、 關於持倉限額調整是否需要客戶申請的問題。投資者符合《通知》規定的權利倉持倉限額調整條件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主動為投資者進行相應的持倉限額調整,無需投資者提交申請,並儘快將持倉限額調整的情況通知到客戶。
特此説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衍生品業務部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