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兼副總裁暨交易對方廖良茂,交易對方暨公司時任總裁助理曾祥洋,交易對方田小琴、胡繼紅、孔慶濤、吳訊英、蘇麗萍、羅國蓮、梁炳基、劉曉輝、王赤昌、鄧澤林、蘇金貽、符新元、林銳泉、蔡詩柔、東莞市眾旺昕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贛州森昕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泓錦文並購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南京盛創置業有限公司:
經查明,你們在資訊披露方面、承諾履行方面涉嫌嚴重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擬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的規定,對你們予以紀律處分。因無法與你們取得聯繫,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們送達有關紀律處分的意向書(詳見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關違規事項向其他責任人送達紀律處分意向書。
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你們對該紀律處分措施有異議,應當於公告期滿後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書面回復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公開譴責、公開認定的當事人如要求聽證,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則的規定,及時提交書面聽證申請及相關申辯意見、證據材料。如逾期不回復,將視為通知已送達,你們無異議且不要求聽證。
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對南京康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予以紀律處分的意向書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二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