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3-02-17

上證發〔2023〕3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的決策部署,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活動,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9月18日發佈的《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上證發〔2021〕76號)、《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與承銷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2021年修訂)〉的通知》(上證發〔2021〕77號)同時廢止。為了做好相關工作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並在主機板上市的企業,取得核準批文的,按照核準制下發行承銷規定啟動發行承銷工作;取得註冊批文的,適用本規則。

  二、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並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已啟動發行、尚未上市的,按照已披露的公告繼續開展發行承銷工作;尚未啟動的,適用本規則。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  

  2.《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起草説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