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0〕18號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新《證券法》涉及取消、調整證券公司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等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據新《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證券公司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或調整(見附件)。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行政相對人提起的新《證券法》取消的證券公司行政審批項目。有關項目取消或調整的後續管理和銜接工作,按照附件中確定的方式執行。財務顧問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審批取消,改為事後備案管理,具體以發佈的相關規則為準。
三、授權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業從業人員實施事後登記管理,具體方案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執行。
四、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中國證監會將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