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2〕21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以下簡稱互聯互通)業務規範有序開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2020年7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第7號)》和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交易、登記、託管、結算等業務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業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詳見附件)。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現將《暫行辦法》予以發佈。互聯互通機制的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實現的同時,國家開發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華外資銀行以及境內上市的其他銀行,可以選擇通過互聯互通機制或以直接開戶的方式參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現券協議交易。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